被執行人在職,法院可以凍結、執行、扣劃其住房公積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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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屬於專款專用的基金,被執行人在職,法院是否可以採用強制執行措施凍結、執行、扣劃其住房公積金存在很多爭議。住房公積金從本質上來說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從理論上講屬於強制執行的財產範疇。在司法實踐中,能否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要視情況而定。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第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了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情形,各地法院也對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執行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索。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人民法院的實踐經驗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如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規定的提取公積金的條件,人民法院當然可以採取強制措施,凍結、執行、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執行住房公積金必須依法進行

住房公積金是一項社會福利制度,是為了滿足公民的基本住房需求。如果被執行人僅有一套住房,並且需要依賴住房公積金清償住房貸款時,就不能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

如果被執行人不只有一套住房,不需要依賴住房公積金還貸,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處於閒置的狀態,那麼人民法院就可以強制執行其住房公積金,用於清償債務。

綜上所述,在滿足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條件時,法院可以凍結、執行、扣劃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但是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得擾亂住房秩序。依法執行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有利於維護執行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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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在職,法院可以凍結、執行、扣劃其住房公積金嗎?

人民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 對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14號函,在2013年7月31日

答覆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2012)皖執他字第00050號《關於強制劃撥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你院報告中所述事實情況,被執行人吳某某已經符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的條件,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強制執行。

上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2013)執他字第14號函的答覆,個人住房公積金是可以被凍結、執行、劃扣的。



破天曉


目前可以凍結,但是提取有些地方公積金和法院有文件必須符合才可以,不是說法院凍結就可以通過司法劃轉


龍在溫州1


完全可以,現在也可以協調公積金部門直接扣劃。需要執行法院去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直接扣劃。


邪神36


法院可以扣劃住房公積金


數字字母界亞軍


可以凍結,提取應符合條件


金家老叔


以安徽為例,最高法給安徽省人民法院的回覆:1.可以凍結。2.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支取條件,並且要保證被執行人的生活保障,可以扣劃被執行的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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