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

国家对野生药材资源实行保护、采猎相结合的原则,并创造条件开展人工种植。在我国境内采猎、经营野生药材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关于国家对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的管理,《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规定:“国家对于重点保护的野生药材物种分为三级管理。1987年10月30日国务院在颁布《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药材物种名录》,共收载野生药材保护物种76种。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

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4种)。

虎骨(现已禁止贸易使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

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27种)。

鹿茸(马鹿)、麝香(3个品种)、熊胆(2个品种)、穿山甲、蟾酥(2个品种)、蛤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3个品种)、黄连(3个品种)、人参、杜仲、厚朴(2个品种)、黄柏(2个品种)、血竭。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45种)。

川贝母(4个品种)、伊贝母(2个品种)、刺五加、黄芩、天冬、猪苓、龙胆(4个品种)、防风、远志(2个品种)、胡黄连、肉苁蓉、秦艽(4个品种)、细辛(3个品种)、紫草、五味子(2个品种)、蔓荆子(2个品种)、诃子(2个品种)、山茱萸、石斛(5个品种)、阿魏(2个品种)、连翘、羌活(2个品种)。”

以上规定为1987年规定,后续有关部门对其中一些物种做了调整。

人大: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月24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决定自2月24日起施行。

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自然资源局、森林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今春严厉打击采用掀、照等方式猎捕野生沂蒙全蝎的公告》。公告称,自2020年3月1日起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猎捕、销售、收购、食用野生沂蒙全蝎(东亚钳蝎)。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药材

猎捕野生全蝎超过20只,追究刑事责任。20只以下,予以罚款或拘留等行政处罚,从重处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