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銀行兩任董事長相繼落馬後續:獲24.95億貸款企業老闆入獄

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因受賄等罪被判死緩之後,行賄人也相繼獲刑。

3月5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內蒙古綠之源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下文簡稱綠之源公司)實際控制人要某新因行賄罪獲刑,其行賄對象就是已經被判刑的內蒙古銀行原董事長楊成林和姚永平。

行賄數額超七千萬 各類財物五花八門

要某新行賄案判決書中披露大量行賄細節。

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間,要某新為了綠之源公司在貸款方面取得時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董事長、內蒙古銀行董事長楊成林的關照,多次向楊成林行賄共計5556.9萬元。

翻閱判決書時發現,要某新行賄楊成林的次數寥寥,但次次數額巨大。

第一次行賄發生在2008年3月。彼時,要某新陪同楊成林到海南省遊玩,途中楊成林準備在三亞市購買兩套房產,隨行的要某新承諾為楊成林支付其中一套房產的購房款,並當即刷卡支付定金2.9萬元。回到呼和浩特市之後,要某新夥同王某從綠之源賬戶上支出54萬元現金送給楊成林用於支付上述房產房款。

這一次的行賄就如同餐前的一碟“開胃菜”,在打開楊成林胃口之後,“正餐”也隨之而來。2010年之後,為滿足楊成林的饕餮胃口,要某新頻頻出手。

判決書顯示,2010年上半年,要某新送給楊成林100萬元現金,同年8月,再次送給楊成林400萬元現金。據瞭解,400萬元現金,要某新只是裝在皮箱之中,直接在車庫之中就交給了楊成林。之後,在得知楊成林想為特定關係人入股土右旗蒙銀村鎮銀行時,要某新、王某從綠之源公司賬上支出200萬元作為入股資金,之後又增資400萬元。

多次行賄之後,行賄人和受賄人都更加肆無忌憚。

2012年5月,為感謝楊成林在貸款方面的幫助,要某新夥同王某按照楊成林的要求,從綠之源公司賬上多次通過轉賬、現金支付的方式給楊成林的兒子共計3000萬元。同年7月,要某新夥同王某從綠之源公司支取500萬元現金送給楊成林。

2013年11月,楊成林想起在2007年底要某新曾承諾送給其一套商鋪,隨即提醒要某新將該商鋪銷售變現後將房款拿出。兩個月後,要某新從綠之源公司支出900萬元匯入楊成林指定銀行卡中。

相較於楊成林,要某新對時任內蒙古銀行行長的姚永平的行賄看起來衝擊感並不強烈,但出手依然十分闊綽。

據判決書披露,2009年至2011年間,要某新請託姚永平審批同意發放綠之源公司及包頭諾寶房地產公司(下文簡稱諾寶公司)向內蒙古銀行申請的貸款,許諾事後好好感謝姚永平。姚永平接受請託後,幫助要某新公司相關貸款順利審批發放。為感謝姚永平的幫助,要某新多次送給姚永平款物摺合人民幣300.3萬元,另外還送給姚永平其實際控制公司的股份1600萬元。

與行賄楊成林不同,要某新送給姚永平的財物價值不高,但極費心力,所送財物五花八門。其中包括2枚1000克生肖金幣、1萬元百元面值龍鈔紀念幣、一張蘇聯製造的人民幣紀念幣、價值60萬元的油畫。在得知姚永平兒子出國留學時,要某新以孩子出國讀書為由,送給姚永平1萬美元。

在行賄上述財物前,要某新還送給姚永平200萬元現金以及其實際控制公司的1600萬元股權。2011年5月,姚永平擔心被相關部門查出,又將股權退還給要某新。

獲得24.49億貸款 事發後相繼落網

要某新如此不遺餘力的行賄,獲得的回報也令人瞠目結舌。

判決書中披露了要某新實際控制的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和內蒙古銀行獲得的貸款明細。


內蒙古銀行兩任董事長相繼落馬後續:獲24.95億貸款企業老闆入獄

如圖所示,在楊成林和姚永平的關照之下,要某新實際控制的海勒通公司、綠之源公司和諾寶公司共計獲得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和內蒙古銀行累計24.95億元的貸款,其中在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中獲得貸款9500萬元,其餘貸款均在內蒙古銀行獲得。

這一切都隨著楊成林被依法調查逐漸浮出水面。

2014年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楊成林以涉嫌受賄罪逮捕。經法院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間,楊成林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3.07億元,貪汙公款628萬元,挪用公款2.93億元。

2018年12月21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楊成林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扣押在案的楊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在楊成林卸任董事長之後,姚永平於2013年6月接任內蒙古銀行董事長。2014年10月,在位僅1年4個月的姚永平就因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經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間,姚永平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739.50萬元,挪用單位資金,扣除家庭合法性收入、非法所得和受賄所得,家庭財產中有1681.12萬元財產不能說明來源。

2017年2月,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姚永平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410萬元。

楊成林、姚永平兩人均在2014年下半年被查處,要某新也難逃法網。2014年7月28日,要某新因涉嫌犯單位行賄罪、貸款詐騙罪被刑事拘留。

不過要某新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要比這兩任董事長的審理期限更長一些。經過一系列的審理、中止、再審理,2019年12月24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最終對要某新一案公開開庭審理。

新城區法院認為,要某新作為綠之源公司實控人,為謀取單位不正當利益,在貸款過程中向楊成林、姚永平兩人行賄共計5857萬元,公司股份160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單位行賄罪。

最終,新城區人民法院判處綠之源公司犯單位行賄罪,罰款500萬元,要某新犯單位行賄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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