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唐代"兩稅法"入手,看稅收改革對農民家庭生產生活的影響

序言

唐代稅制改革是在均田制破壞後,政府制定的一種由稅 "丁口" 向稅 "資產" 過渡的改革。通過改革,唐朝政府加大貨幣稅收的力度,並最終以"兩稅法"的稅制形式,加大了農民產業調整的力度,促使農民家庭的經營模式向多樣化發展。與此同時,改革之後的唐代農民家庭結構也產生了變化,農村勞動力開始成為社會流動的財富,開啟了農村生產的新局面。

一、唐朝的稅制改革

唐初,徵收賦稅實行租庸調製。租庸調以人丁為依據,所謂"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有戶則有調"。

安史之亂以後,國家失去有效地控制戶口及田畝籍帳的能力,土地兼併更是劇烈,加以軍費急需,各地軍政長官都可以任意用各種名目攤派,無須獲得中央批准,於是雜稅林立,中央不能檢查諸使,諸使不能檢查諸州,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階級矛盾十分尖銳,江南地區出現袁晁、方清、陳莊等人的武裝起義,苦於賦斂的人民紛紛參加。

從唐代

楊炎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楊炎建議頒行"兩稅法"。兩稅法是以原有的地稅和戶稅為主,統一各項稅收而制定的新稅法。由於分夏、秋兩季徵收,所以稱為"兩稅法"。中央根據財政支出定出的總稅額,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數目向當地人戶徵收;主戶和客戶,都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依照丁壯和財產的多少定出戶等;兩稅分夏秋兩次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十一月納畢;"租庸調"和一切雜捐、雜稅全部取消,但丁額不廢;兩稅依戶等納錢,依田畝納米粟,田畝稅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均平徵收。沒有固定住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徵收三十分之一的稅。凡鰥寡孤獨不濟者,可以免稅。

租庸調製適應了唐初戶口銳減、荒地較多的現實需要,極大的提高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唐代繁盛局面的出現,但是農民對土地只是擁有部分產權,儘管"丁男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永業田農民擁有產權,但是永業田只是農民分得的田畝中的一小部分。

唐朝初期,人少地多,農民有大量的可耕之地。但隨著人口增長和官僚、貴族隊伍的擴大,農民土地的產權開始受到侵奪。安史之亂前,農村的土地兼併狀況己經非常嚴重,安史之亂又造成了農村勞動力的大量減員,同時還要負擔遠遠高於租庸調所規定的賦役量。農民生活困苦,被迫大量逃亡, 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實施兩稅法是一種必然。

從唐代

唐朝實行兩稅法後,解決了稅基和稅負的矛盾關係。在實施兩稅法的當年,國家財政收入就達到了3000餘萬貫,達到了增加政府收入和減輕農民負擔的目的。兩稅法統一了稅目和簡化了徵管手續,將過去的徵科色目和租庸調一起併入兩稅,使稅目簡單化,也降低了徵稅成本。

兩稅法放寬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以資產為納稅標準,活躍了農村經濟,使農村經濟呈現出多樣化的趨勢,農民的經濟生活方式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村中大量商品性農業的出現、商品交換的發展及大量農民從事手工業及商業活動,這都是兩稅法實行後,唐代農村經濟生活中出現的新變化。

二、兩稅法改革對農民生產經營的影響

兩稅法改變了對農民徵收固定的租、調模式,貨幣成為稅收的主要方式;政府徵發徭役也以和僱為主, 對農民人身控制鬆弛了。"變徵役以招募之名, 換科配以和市之名。"相對鬆弛的人身控制有利於農民走出家門,從事商業活動,追求貨幣經濟 。

從唐代

唐代農民

唐代統治者也認識到商業和手工業在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唐德宗就認為 "通商惠人,國之令典",稅收改革後,那些寬鬆的政策為農民從事多樣化經營提供了保障。農民為了完成國家賦稅和養家餬口,也可以從事多種經營,部分失去土地的農民走上了棄農從商之路,或者出賣勞動力維持生計。

由於兩稅法改變了以人丁作為標準的稅收政策,政府徵發徭役也以和僱為主, 對農民人身控制鬆弛了,農民從土地上解放了出來,同時以"稅錢"和"稅物"作為徵稅對象,使得農民為完成稅收,要出賣商品來完成用錢繳納的部分,促使農村經濟出現了多樣化的變化,農民的生活也受到影響,產生了一些改變。

這種改變的第一個方面體現在農民除了糧食生產和買賣外,可以同時從事商品性蔬菜、花卉、水果等農副產品的生產,並以此獲利。當時的長安、洛陽、揚州等城市就出現了一些專門以種花為業的花農,湖廣、江浙一帶也產生了不少以種蓮藕為生的農民。《太平廣記》就記載了湖北某地一名崔姓農民,"原家貧乏,種藕五十畝,每歲大獲其利"的事蹟。江南地區也產生了許多專業漁民或者半漁半農的農民家庭,他們"涸湖池取魚,獲龜猶倍多,悉剜其肉截龜板,至江陵鬻之,厚得金帛"。這些農民都是靠著不同的副業去賺錢貼補家用,籌集稅款,他們的收入來源不再僅侷限於糧食生產。

從唐代

唐代手工業分佈圖

第二個改變反映在農民直接參與商業貿易上。嚴重的土地兼併造成了大量的失地農民,這些失去土地的農民只得從事商業活動,刺激了城鄉商品經濟的發展。城市中到處店鋪林立,很多城市出現了夜市,使得農村集市城市化,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繁榮。

張籍有一首《賈客樂》,描寫商人 "年年逐利西復東,姓名不在縣籍中 。農夫稅多長辛苦, 棄業長為販賣翁",說的就是農民放棄種地,轉而從商的過程。當時有很多失地農民來到城市,"市閭雜業者多於縣人十九,趨農桑業者十五" 。這些棄農經商的農民主要經營糧食、布帛、魚 、 茶、蔬菜、水果等小本經營的農副產品為主,雖然不見得能大富大貴,但大多能滿足溫飽,解決了生存問題。

第三個改變就是產生了大量的手工業者。這些由農民轉成的手工業者,主要集中在紡織業、製茶葉、礦業等行業。

據孫樵的《書何易於》記載,當時的四川地區出現了一批脫離糧食生產而專門從事茶葉生產的 "茶戶" 和 "園戶",他們專門從事茶葉的商品生產為生,茶葉成為他們的 "衣食之源" 。在一些茶葉產區,對採茶和製茶的工人需求量很大,"每歲役工兩三萬人,累月方畢"。據一些專家考證,白居易在《琵琶行》中提到的那位歌女的丈夫、"前月浮樑買茶去" 的茶商,就有可能是由農民轉化出來的小商人。

從唐代

農民轉化的小商人

也有一部分擁有少量土地的農民,在完成耕作之餘,利用農閒時節進城打工,成為手工業者或者僱傭工人的。由於唐代城市裡對工人的需求量很大,出現了按日計工資的 "日傭人"和按月計工資的 "月傭人"。他們或者幫外地商人當搬運工,或者給人打雜,甚至一些女性農民還給人照料孩子、縫補漿曬,都能得到一分不錯的收入。

三、稅制改革對農民家庭結構以及社會的影響

兩稅法以資產為納稅對象,一方面使農民家庭經營方式向多樣化發展,同時也改變了傳統的男耕女織的小家庭生活模式,家庭成員之間的分工協作更加細緻。

唐朝前期,為了防止農民降低戶等,造成政府流失賦役,政府要求要求男子十五、女子十三以上必須嫁娶,嚴禁"子孫別財異居"。統治者希望社會保持大家庭的生活方式,不希望由大家庭分割成一個個的小家庭,從而擴大稅收面,提高收租和庸的難度。另外唐朝實行府兵制,要求服役者自備武器和衣糧,徵兵的原則是"財均者取強,力均者取富;財力又均,先取多丁",所以產生過一些想逃避服兵役的農民與父母別籍異居,或者隱瞞戶口,以避徵兵的情況。

從唐代

協同勞作的農民

統計資料表明,貞觀十三年,全國戶均口數只有4.31口。 這還是包括那些官僚、貴族、地主在內的統計數字,如果細化到每一個農戶家庭,數字應該更少。但是兩稅法實行後,全國每戶平均人口激增,到唐穆宗時,平均每戶人口達到了6.63人。

唐代稅制改革之後,改變了 "丁身為本" 的稅收原則,國家對人丁控制政策開始鬆弛,因此農民也不再隱瞞戶口,可以公開共居,使得家庭規模也擴大了。而擴大了的家庭又為農民能協從兼營手工業和商業提供了方便。因為農民經營模式的多樣化,很多經營模式需要較多的勞動力共同合作完成,農村出現了農民家庭人口由核心家庭向聯合家庭整合的過程。這種整合又剛好滿足了唐代中後期動盪的社會局面,使得農民家庭對災害的承受力大大提升,也使得農村的鰥寡孤獨者更容易得到照顧和贍養。

農民家庭規模的調整,促進了農業生產中專業戶的出現, 農民可以根據自己的特產和所處環境,選擇更加合適自己的生產經營模式。兩稅法實施後,一些地區的農村中出現了專門的"茶戶" 、 "園戶" 、 "漁戶" 、 "菜戶" 等專業戶,在一定程度上讓農民成為社會自由流動的資源,這一趨勢延續到宋代,產生了封建社會最為繁榮的商品經濟。從國家層面上看,出現了農業稅不再是國家唯一的根本性稅收,手工業稅和商業稅成為政府收入的一大補充,這一趨勢到宋代表現得特別明顯。

從唐代

家庭手工業

農民家庭為了應付生計,提高家庭產出率而 "同居共財" ,這種聯合家庭到了宋代之後逐漸擴大為家族、宗族模式,為全社會進行儒家宗族思想和理學思想進行管理打下了基礎。

唐代兩稅法改革,促成了農民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民的生產經營向多樣化發展。 這一發展變化活躍了農村經濟,增加了農民收入,農村經濟從低谷中復甦和發展,並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農村中僱傭勞動及工商業活動的發展,給農民改變自身經濟地位提供了機會, 促進了唐代後期鄉村富戶階層的興起和農村租佃方式的盛行,並對此後的中國社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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