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常考點

刑事訴訟的常考點


一、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屬於程序法)

(1)偵查權(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權(檢察院)和審判權(法院)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原則。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4)依靠群眾原則。

(5)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區分並不是其他發的原則)

(6)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7)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原則。

(8)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9)審判公開原則。(國家、個人隱私、未成年,法定不公開。商業秘密可以不公開)

(10)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原則。

(偵查期間叫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後叫被告人)

(11)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1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13)認罪認罰從寬原則。(2018新增)


二、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1至2人作為辯護人。

1.辯護人的範圍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2.時間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二)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者是未成年人,或者是被告人在境外的缺席審判的案件,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管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我國以犯罪地為主,居住地為輔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四、證據

(一)證據的特徵

1.客觀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

2.關聯性

:必須與證明對象有客觀的聯繫。

3.合法性: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審查須符合法定程序。

(二)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須達到證明對象不存在真偽不明的狀態。

反證: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只需使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一手VS二手)

原始證據: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

傳來證據:間接來源於案件事實,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等非第一來源的證據。

(三)證據的種類

1.物證。(物品:刀、繩子)

2.書證。(文字、圖形、符號、日記本)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口供)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鑑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錄音、錄像)、(微信、qq)

(四)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

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公訴案件

1.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無罪,人民法院經缺席審理確認無罪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3.延期審理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中止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2)因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中止審理超過六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可以缺席審理,依法作出判決。


自訴案件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虐待、侮辱、暴力、侵佔)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五、刑事強制措施

1、拘傳(24小時)

2、刑事拘留(37天)

3、逮捕(7個月)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4、取保候審:(12個月)

5、監視居住


一、刑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


(一)未年人犯罪規定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此處要注意兩個要點


1.週歲的計算,是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意思是如果是在14週歲生日當天,我們仍認定為他尚未滿14週歲。


2.如果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比如12歲的小孩殺人,此時雖然不予刑事處罰,但是根據法律規定,應當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未成年人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處要注意兩個要點:


(1)法條表述的是“應當”,而非可以。


(2)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如果刑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3.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此處要注意兩個要點:


(1)時間起算標準是看犯罪的時候是否滿18週歲,而非審判時。


(2)不適用死刑指的是既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也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


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未成年人緩刑規定


刑法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未成年人犯罪,被判處的是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上述“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條件的,就應當宣告緩刑。


二、刑事訴訟法中關於未成年人的特殊規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公開審理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此處要注意兩個要點:


1.凡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而且判斷是否已滿18週歲,是以審判時為標準,而非犯罪時。


2.法條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的原則作了例外的規定,經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特定人員可以到場旁聽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


(二)未成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