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什麼到期可以延付?看票交所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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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因疫情影響,全國絕大部分企業都無法正常復工,大量票據被延付。票交所發文建議大家延期追索,並將調整因疫情延付票據承兌人的拒付記錄。

那麼問題來了,為什麼受疫情影響的票據可以延付呢?延付的損失是否可以向延付承兌人主張呢?

今天,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受疫情影響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什麼到期可以延付?看票交所怎麼說

我們先看看票交所是怎麼說的:

2月2日,上海票交所發出《上海票據交易所關於進一步加強票據業務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服務的通知》,要點如下:

1、保障提示付款權利,即“繼續延長ECDS系統提示付款節假日設置至2月16日。持票企業可在2月3日-2月16日期間正常發起提示付款申請,如因延遲復工(票據已過提示付款期)無法在上述期間發起提示付款的,也可在2月17日復工後正常發起提示付款申請,切實保障延長假期地區企業的提示付款權利和追索權利。”

2、建議延期追索:即“針對受疫情影響延遲復工的地區,對因承兌人延遲復工未獲付款的已到期票據,建議持票企業或金融機構暫緩發起對前手的追索,如承兌人復工後仍無法取得票款的,再行發起追索申請。”

3、調整拒付記錄:“企業及金融機構因延遲復工導致對已到期票據提示付款申請逾期應答或兌付,由此在ECDS系統產生拒付記錄的,由票交所根據承兌人申請、已付款記錄及所在地延長假期公告予以調整,降低對企業及金融機構的不良信用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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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可知,票交所充分保障了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權利,同時也充分認識到疫情對於延遲復工企業的影響,“建議”持票人延期對前手進行追索,並會調整拒付記錄。至於承兌人能否延期付款,延期付款是否需要承擔責任,通知沒有給出明確的意見。

當然我們可以理解,票交所只是ECDS和中國票據交易系統的運營管理者,對於法律義務和責任的判斷不在其職權範圍內。下面我們看看立法機構的觀點:

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當前我國發生新冠肺炎疫情,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政府也採取了相應疫情防控措施。對於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包括解釋法律在內的國家立法權。發言人臧鐵偉明確表明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是各種因疫情導致的違約行為處理和司法實踐的權威指導意見。

受疫情影響的商業承兌匯票,為什麼到期可以延付?看票交所怎麼說

既然新冠肺炎疫情屬於不可抗力,那麼不可抗力規則是否適用於票據呢?

答案是肯定的。

1、票據法是商事法,商事法是民事特別法

根據《民法總則》第二條的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企業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也受民法的約束。這一規定在《民法典草案》中得到延續。

2、不可抗力是民法總則的基本規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一規定在《民法典草案》中得到延續。

3、新冠肺炎疫情被定位為不可抗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經將新冠肺炎定位為不可抗力事件,根據第一點,票據義務也是民事義務,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導致承兌人無法履行票據付款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所以結論就是:受疫情影響導致承兌人延付票據的,承兌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延付產生的損失,由持票人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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