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亡者歸來”之後......

這有一個活生生的案例:黃流於四年前突然失蹤。其妻子費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後回孃家居住,一直未再嫁人。突然有一天黃流回到家中並來到費某孃家找費某讓她跟他回家,但被費某拒絕。黃流認為費某依然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費某則認為黃流被宣告死亡後兩人的夫妻關係就不存在,不同意跟黃流回去。那麼黃流的要求合法嗎?

下面,我們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亡者歸來”,那他的婚姻關係怎麼辦。

一、什麼是宣告死亡?

(一)如何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包括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只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從事故發生之日起算),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二)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二、重新出現後,夫妻關係如何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係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配偶沒有再婚的。

如果配偶沒有再婚的,那麼撤銷死亡宣告後,其婚姻關係自動恢復。但配偶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恢復的除外。

(二)配偶已經再婚的。

如果配偶已經再婚的,婚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如果要恢復其配偶只能與再婚者離婚後,才能再和前一個復婚。

(三)配偶已經再婚且再婚以後的婚姻關係又不復存在的。

被宣告死亡的失蹤人生還回來以後,配偶與失蹤人的婚姻關係並非可以自行恢復。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但該失蹤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身份,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即使分得遺產和他繼承的一樣多,但那也不是基礎於配偶關係,而如果不是基於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原因,即不能參與繼承關係了。

三、重新出現後,被收養的子女還能回來嗎?

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其收養關係能否解除,可協商解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當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人在社會中不僅具有社會自然屬性還具有法律屬性,當你消失一定時間後,你與他人的法律關係會依據法律程序被宣告消滅,而且很多法律關係一旦消滅就不能再恢復。所以呀,現實生活不是電視劇小說,不能說走就走,否則當你再回來的時候就是物是人非了。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問題的分享。謝謝大家。

法條指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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