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亡者归来”之后......

这有一个活生生的案例:黄流于四年前突然失踪。其妻子费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后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再嫁人。突然有一天黄流回到家中并来到费某娘家找费某让她跟他回家,但被费某拒绝。黄流认为费某依然是自己的合法妻子,而费某则认为黄流被宣告死亡后两人的夫妻关系就不存在,不同意跟黄流回去。那么黄流的要求合法吗?

下面,我们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亡者归来”,那他的婚姻关系怎么办。

一、什么是宣告死亡?

(一)如何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二)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二、重新出现后,夫妻关系如何处理?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办理户口登记等手续。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

(一)配偶没有再婚的。

如果配偶没有再婚的,那么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婚姻关系自动恢复。但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二)配偶已经再婚的。

如果配偶已经再婚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如果要恢复其配偶只能与再婚者离婚后,才能再和前一个复婚。

(三)配偶已经再婚且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又不复存在的。

被宣告死亡的失踪人生还回来以后,配偶与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并非可以自行恢复。自行住到一起肯定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但该失踪人如若去世,另一方已和死者共同生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身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即使分得遗产和他继承的一样多,但那也不是基础于配偶关系,而如果不是基于共同生活且又不是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原因,即不能参与继承关系了。

三、重新出现后,被收养的子女还能回来吗?

如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可协商解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子女被他人收养,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的公民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人在社会中不仅具有社会自然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当你消失一定时间后,你与他人的法律关系会依据法律程序被宣告消灭,而且很多法律关系一旦消灭就不能再恢复。所以呀,现实生活不是电视剧小说,不能说走就走,否则当你再回来的时候就是物是人非了。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问题的分享。谢谢大家。

法条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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