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平縣誌(29)嘆息時代變遷

(丙)實業種類

農業

土田(附土產)。本縣糧地一萬一千六百二十七頃五十一畝一分一釐八毫。加以民國二十二年,冊報無糧黑地十七頃五十九畝八分四釐六毫,共計一萬一千六百四十五頃十一畝弱;又據戶口調查,全縣共十萬九千餘戶,人口在六十五萬以上;若按戶口均地,每戶不過十畝有奇,每口尚不足二畝,倘無其他營業或副產物以救濟之,農民糧不能生活。試述各區農田情形如左(注:下):

第一部分。本區介沁水、新安、魚鳥各河流域間,盧山、交山、崔姑、侯至……等山,環繞四外,其間原田(俗稱泊地)最多,坡田(俗稱塂地)次之,山田絕少;除大窯、萬家山、蛤堆後、山北頭……等處,逼近山麓,養馬島純系山田外;其餘附城左右,與呂革莊、莒城、譚家泊、南北官莊、五里頭……一帶,皆原田也;南塂、高革莊、董革莊、王達子、小山子……一帶,皆坡田也。土產最宜小麥、高粱、青黃豆、玉蜀黍、穀子,蔬類以蘿蔔為多,而白菜州蒜,尤為地方特產。

第二區。本區跨新安、魚鳥兩河流域,㟙山、嵠山各支麓蟠錯(注:盤曲交錯)境內,其中坡田最多,原田次之,山田又次之;如上下潘家莊、高陵、雙山屯、上下武寧、王長疃、王從……等處,皆坡田也;東西解甲莊、新安、新添堡、劉家埠、沙子、輝石埠、東西泊子……等處,皆坡田而間以原田者也;辛峪、冶頭及溝頭迤西,大山後、小山後……等處,則坡田而間以山田者也。土產除坡田、山田多種花生、甘薯外,餘與第一區略同。

第三區。本區山脈,亦皆㟙山支麓所分,如檠山、荊山、奇山……等,伸入內地無多,且均系土山,故原田、坡田之多,甲乎全縣;除崆峒島、祥子山、安吉村……等少數山田外,餘如萊山、官莊、千金、沐浴、朱塂堡、午臺、初家、孫家灘、於家灘、劉家灘……等處,皆原田也;清泉寨、金溝寨、七夼、樗嵐、遲家、軫革莊、康革莊、上下車門……等處,皆坡田而間以山田者也。膏腴之地,歲收頗豐,土產亦與一二區略同,惟果品獨盛,裝運出口;區內各山,皆盛產藥材、柴薪等物。

第四區。本區處昆嵛北部兼中部,丘陵起伏,村落錯居其間,坡田居多數,山田、原田次之;如姜革莊、港北崖、金山、念上、河裡曲、洪水頭、林北、北山、官道、南官、道北……等處,皆坡田也;棗園二十餘村、殿後、下圈、蔞鬥夼……等處,皆山田而兼以坡田者也;上莊、星石泊迤東,及蘆其、廣河、龍泉湯、酒館、神童、南峴……等處,則原田而兼以坡田者也。土產以小麥、穀子、青黃豆、高粱、玉蜀黍為大宗,山田多種薯芋與花生者,惟土質肥磽(注:qiao)不齊,產量不如一二三區之豐;昆嵛盤亙南部,多系石山不可耕,居民以樵採為生,松柞運輸,達四五十里以外;藥材山繭,亦皆出產大宗。

第五區。本區東境,跨有昆嵛山南部兼中部,為沁水、黃壘兩河發源地;西境跨巋(kui)山至嵠山,直抵大分水嶺;其間層巒疊嶂,鳥道(注:險絕的山路)紆迴,原田可謂絕無;惟尺坎、玉林店、東西桑杭埠、東西直革莊、張家圈、崖子、水道……等處,略有平地出現,而面積極小,只可稱為山根;小屯圈、大囤圈、孫革莊、李革莊、西柳莊、上中下王革莊、鮑家泊、槐樹莊、佔昌口、紅石頭、蕭家、張皮、背眼……等處,皆坡田而間以山田者也;孔家、曲家口、板子口、宋家口、蘇家口、東王革莊、九龍夼、金平夼、瓦山、五梅溝、溪山後……等處,皆山田而間以坡田者也;地質較他區為瘠,地價亦較他區為廉,惟水道一帶,突有水田出現,宜種穇稻,所產香稻頗著名,而稻田價格,亦比普通各地昂貴。土產以小麥、穀子、青黃豆為大宗,高粱、玉蜀黍次之,穇稻、薯芋、花生又次之;山石多土少,惟生松柞,居民伐薪燒炭,運銷縣城、煙臺、養馬島等處;至餵養山蠶,獵取雉兔,則皆利用山地,以為農家副業者也。

第六區。本區處青山、馬石山、嶞山各溪谷中,並與㟙山南麓相接,據觀陽、㵐港兩河上游,其間橫峰側嶺,交通險阻,除山田坡田外,幾無農民耕種之餘地;然半城、季家埠、二甲、觀水一帶,突有平原出現,縱橫達數十里,昔曾以之置觀陽縣,其原田肥廣,視縣城左右與午臺、萊山著名泊地,未見稍遜;又如崖子、崮頭、蕭家、地口、陗裡、埠西頭、崖地……等處,亦皆小平原也;坡田如留疃、垛玉夼、矯家、姜家……各長治、垂柳、鳳凰崖、澇口、馬石店、南北果子、南寨、郝家莊、清泉埠……等處,山田如青山、棗林、喬家、石硼、大院、康家夼、田家、青野頭、裡夼、鐸疃、牧豬夼、繅絲夼、柳林夼、磨山、鍾家、東夼、宅科……等處,雖非平原,而多土少石,亦皆沃壤,故土產之盛,收穫之豐,視他區有加無減,其特產為蠶繭柿慄,每歲上市,販運達於鄰境,亦農家副產之大宗也。

第七區。本區處㵐港流域,介㟙山、嵠山之間,全部幾盡屬坡田,如磨山、東西於家、宋家、朱車、分水嶺、劉家夼、院夼、石字峴、雅埠莊、澤上、房家、大小虎欄、魯家夼、臺上、大河東、費革莊、松椒……等處,皆坡田也;其比較為原田者,下於村、海通、午極……等處而後;至彭家、四甲、東西道口、屯車夼、要捷、峴上、梨樹夼、青虎山……等處,雖間有山田,實則坡田居多數也。土產略同六區,㟙山之蠶繭,嵠山之黃芩、黏莪(注:nian e,水邊的多年生草本植物),向為出境大宗,金清、陶土、石坑,其代價視農田為倍蓗(zong,草細密)也。

第八區。本區亦為㵐港流域,有馬石山、執爐山、浮山、鐵山……等環繞於外,其間原田頗多,如塔莊、白石、樗樹崖、汪水、玉林、城陰、社莊、勇家、燕山泊、孫家夼、陳家莊、流水頭、冷革莊、許家……等處,皆原田也;而玉林、城陰間,漢曾以之置育犁縣,《寰宇記》《齊乘》並雲:“育犁在㵐港水側,以其地良沃故名育犁”,是其土壤膏腴,自古已著名矣;次則崖後、神童廟、上下萬口、胡八莊、西北莊,鐵山、垛莊、胡家溝、大王口……等處,多系坡田而間以山田,雖土質稍薄,以之種薯芋、菸草、花生等物,則甚屬相宜;其他普通土產,與他區無異,山柴、山繭亦足為農產補助。

第九區。本區為黃壘河流域,處昆嵛山脈極南盡處,其間坡田與山田相錯,而原田乃突現於黃壘河濱,如馮家鎮南北漢村、劉伶莊、大小湯上、沽水頭、馬家泊子、河崖、冷家、坦埠……等處,皆原田也;巫山、河南村、壘塜(peng)前、史家疃、辛家疃、下初、呂革莊、葛家、瑞木山、萬家、大小蘆頭、吳家莊……等處,皆坡田也;馬臺石、山前莊、上下草埠、段家、花家疃、棘子園、觀上、馮家、孔家、崔家口、譚家口、萬家口……等處,皆坡田而間以山田者也,除原田外,山田坡田多瘠薄,惟沿河一帶土質較腴,而時受水衝沙壓之患;故區內產物,雖與八區相同,而產量多寡則異。

第十區。本區地勢,可分東西兩大部言之:東半部處黃壘河流域下游,其間土田頗廣,如徐家、珠塂、洋村、馬場、浪暖、波落島、孫家埠、南黃、灣頭……等處,皆系原田,雖有邢家屯、楊家屯……少數坡田在內,而大勢仍原田也;西半部由嵠山山脈而來,有黃山、梅山、岠山、三佛山、崮山……盤亙境內,其間可耕之地頗少,如林家、孤山、河東、上冊、八里甸、小孤山、峝嶺、黃疃……等處,皆坡田而而間以山田者也,上夼、南口、胡家、鄒家、士子於家、萬戶、石灰劉家、史家、歸仁、辛家口……等處,皆山田而間以坡田者也。雖有石頭圈、黃村、邢家……少數原田在內,而大勢仍坡田也。東半部土產,以小麥、黍、穇、穀子、青黃豆為多,西半部以甘薯、花生、小麥、穀子、青黃豆為多,至稻與高粱、蕎麥、玉蜀黍等,雖有種者,皆非主要產品。東半部地廣而價廉,西半部地狹而價昂。區內山荒盡闢,松柞成林,採薪育蠶,與稼穡並重,海灘沙地,又產沙參,可謂無曠土矣。

耕農。本縣無大地主,有田百畝者,即可稱富家,故佃農絕少,而自耕農居十之七八,半自耕農與僱農居十之二三;半自耕農者,田有不足而租人之田,其所收穫,或地主與租戶平分,或地主十之四,或徑(注:直接)繳租糧與銀,以不超過地所收穫之半為標準;僱農者,僱約率以一年為期,僱資每年自三四十元至七八十元不等。本縣因赴外營業者多,當地農工,恆不敷用,故土田雖少,僱工恆來自外籍。

田器。普通田器,如耕田用犁、平田用耮、疏塊用耙、播種用耬、定苗及耘(注:yun,除草)草用鋤、割谷用鐮、取根茬用钁、打場用鍁檥碌碡箕帚等,均系舊式。本縣山田坡田,高低不成片段者,多用鍬钁開墾而成,播種時亦多用人力耦(ou,古指兩人並肩而耕農具)耕;至收斂禾稼,凡山路崎嶇之地,概用牲畜馱載;平原地面,始用車運。

肥料。本縣以田少之故,盡力培植,往往變瘠土為沃壤,改歉收為豐獲,所謂糞田是也。糞田之法,普通用人畜糞與廄(注:jiu,馬舍)肥(牛馬踐踏而成)、堆肥(注:草木灰渣穢物積久發酵而成),近時多用豆餅、花生餅,至新出各種肥田粉,時有偽造,試驗往往無效。

農物產量及價格。土有肥瘠,歲有豐歉,故各區各年產量不同,而物價漲縮,亦因地因時而異。姑以一區二十四年平均約數例舉之:

小麥每畝約收八升(每升合市秤二十五斤),每升約值銀一元一角。

高粱每畝約收十二升,每升約值銀八角上下。

穀子淨米每畝約收八升,每升約值銀一元四五角。

青黃豆每畝約收七升,每升約值銀一元一角。

玉蜀黍每畝約收九升,每升約值銀一元左右。

甘薯每畝約收一千七百斤,每斤約值銀一分左右。

花生每畝約收三百斤,每百斤約值銀五元左右。

農村經濟。農民生活,至簡單亦至拮据,按每戶有田十畝計算,每畝歲入,平均不過十元,除糧銀、牛種及各項器用費外,其餘以之養家;無論婚喪應酬、子女教育等臨時費也,即以普通生活費計,嗷嗷八口,何以自給?故終歲勤動,不免飢寒;為醫瘡剜肉之計,勢必出於貸款,貸款利率至高,普通亦在三分左右,人保地押,子母輾轉,久之非根本解決不可;此農村之所以多破產也。欲救其弊,須組織合作社,設農村貸款所,以信用貸款,利率不過一分,雖未必遽甦(注:ju su,很快解決的意思)貧戶之困,然於發展生產事業之前途,亦不無小補也。

工業

織工

(一)機織。衣料所需,以棉布為普通,山繭綢次之;本縣原不產棉,向皆取給於南省,山繭固系土產,來自遼東者亦夥。在民元(注:民國元年)前四十年以上,其紡織工作,多屬婦女,以粗笨木製之紡車與織機為之,原為家庭一種副業;海禁開後,洋布漸入,喧賓奪主,無法自存,此種舊式之紡織,遂至漸消滅。近來織布工廠,先後成立者,雖不為多,然概無大規模之組織,往往以本少利微,至於不振,縱前仆後繼,接踵有人,終不能儘量暢銷,作外貨抵禦;惟山繭一項,產額較桑蠶獨多,繅織之工廠,無論分業或合業,各區亦均又建設;其中以四區所屬之龍泉湯、六區所屬之崖子、九區所屬之馮家尤為繁盛。所用機杼(注:ji zhu,指織布機),亦能隨時改進,工徒不分性別,賴以生活者甚多;故所制之灰絲山綢,成績極優,向為出口大宗,近受外洋抵制,已一落千丈矣。

(二)手工。花邊、髮網,繡花之技術,在民元前三十年,類多由地方教民,得基督教會之傳習,逐漸散佈於各鄉村,民元以來,可謂普及全縣,而尤以南部六、七兩區為獨多,女工之發展,以此為最,較紡織殆有過之;論者謂中外互市,工業上所取得歐美之利益者,舍此幾無他物。查此等工廠之設施,星羅棋佈,類皆因陋就簡,成本易籌,廠內率無多人,全恃約定各村婦女,為之工作;其辦法為先分送原料,按期收取成貨,工人既免往來之勞,工廠亦省設備之費;其工藝靈敏者,繡花每年可得百元之收入,結網工資雖廉,而幼女亦優為之,每打尚可博銅元十數枚;在此農村經濟恐慌時期,得此以補助之,受賜多矣。他如棉紗、毛線及麥秸等編織物,亦時或發現於市肆,頗堪採用。五區范家莊之口袋布,其織法尤別有傳授,堅緻耐久,遠近馳名。

瓦工。本縣瓦工甚多,亦稱泥瓦匠,苫草屋者則稱苫(注:shan,覆蓋)匠,專辦建築工程,伊古(注:自古)以來,從未落伍;清末,海外通航,多往外國作工,所得於國外之經驗,與簡單新式利器,多能充分載與俱歸,傳達同業,實為改進之唯一媒介。今則生活程度日高,工資亦隨之增漲,此項工業利權,尚未至外溢也。

木工。除建築工程外,普通木器,如桌、椅、杌(注:wu,方形且沒有椅背的椅子)、凳、箱、櫃、耕耒(注:lei,需用手推耕的犁)、土車、舢板及妝奩(注:lian,盛婦女梳妝用品的小匣子)壽器等,本縣木工,皆能自造,且堅樸耐用,至新式木器,當地銷售無多,不但無此製造,並販賣者亦寥寥也。

石工。本縣石料豐富,除供建築用外,如東王革莊之打磨石,簸萁掌之青石白石,並可用作碑材或制器具,石工昔多來自外縣,近年本地習此藝者亦不乏也。

陶工。摶埴(注:tuan zhi,以黏土捏製陶器的坯)之工,凝土為器,自以原料為主要,本縣原料既不難求,故窯場頗多,建築所用之磚瓦無論矣,即盆、缸、盂、罐等沙器之燒製,如二區沙巷子、七區費革莊,業此者亦實繁有徒;日用粗器,不慮缺乏,而磚瓦窯場,近來仿造日本式之平方大瓦,較尤堅穩適用。

冶工。鋼鐵製造,仍系舊式設爐工作,散見於各區,所製造者,不過農具與家庭日用器物,供社會至需要而已;他如金銀銅錫等出品,則概屬裝飾之用,製法亦皆仍舊。

釀酒。膠東一帶,盛行黃酒,用黍米釀成,其色黃故名;又有所謂“燒鍋”者,專制燒酒,以高粱、甘薯……等為原料。凡釀酒者,皆須納稅與菸酒稽徵所。

榨油。此類製造原料,以脂麻(注:芝麻)、雜豆、花生為主要品,豆類尤為大宗,土產而外,鄰省自有相當之輸入,原料既足,產額自多;製造之法,亦知改進,昔亦牲畜為原動力者,今則有新式鐵機,改用蒸汽或電力矣。所成之豆油、豆餅,在鄉村設廠者,大概就地銷售,以敷用(注:夠,足)為準;至於沿海口岸之設置,則規模較大,除零售近村外,俱輸出於南省或國外,亦地方一大利源也。脂麻、花生兩種製造,其銷路僅在本地,故產額亦屬有限。

造粉。甘薯、豌豆、高粱、馬鈴薯,均可充作原料,然終不如綠豆之優良,故粉絲之製造,實以綠豆為主要成分,馬鈴薯產額有限,隨時所參用者,以本地之甘薯、高粱及外來之豌豆為最普通。此項農村副業,幾遍全縣,相傳既久,成績擅長,產量尤多,為土產出口大宗,鄉村之收益,其價格不在稼穡下也。

染布。各區均有染房,按時沿村莊取布染之,收發布時,俱合符印(注:符節印信等憑證物的統稱)為證;染料向用土產之藍靛(dian)與紅花,現改用洋藍、洋紅,土色遂絕。

此外如編條器、造皮紙、燒石灰……等,皆足應民間常需;而紙紮泥塑,以供迷信之用者,亦仍未絕跡也。

商業

商場

城關集。普通集期,為五、十大集,三、八小集:大集,凡當地產品,如食糧、柴薪、果品、牲畜、雞鴨、海鮮、雜器……等,雖在數十里外,莫不麇集(注:qun ji,聚集),而蝦皮(小蝦米)、黃煙及日常用品之小販,且有來自外縣者,聚會恆達數萬人;小集,各物品類數量,均較大集減少,比例當在百分之二三十。貨物陳列,各有定所,惟糧市魚市,向有六處,以地支按日分配:子午日北關,醜未日東關,寅申日柳林,卯酉日南關,辰戍(shu)日城裡,巳(si)亥日西關;至小販所設零物各攤,則隨處皆是。

民國二十年,廢城裡、柳林二市,以東北西南四關,各設五天(魚市每日皆有),大集之後,附帶四天,週而復始。二十三年,規定陳貨地點,以南門裡設魚市,西門裡設雞鴨市,丁字街以北設糧市,餘如柴薪、牲畜、雜器、粉絲、估衣、黃煙、果品……等,向有定所,概仍舊貫。至每歲廢歷(注:指舊曆)五月二十三日至月底為特別會期,商賈雲集,百貨競賽,有數百里外來赴會者,名為州會,現雖改州為縣,而州會之名仍舊。

解甲莊集。在二區東解甲莊,距縣二十里。地近煙臺,負販者貨品多來自煙;交易以粟、布為大宗,其餘日常食品用品俱備。同區內尚有冶頭集,在縣西南三十五里;高陵集在縣南偏西三十里,市面均比解甲莊集為小。

萊山集。在三區內,距縣四十里。市面繁盛,廛(chan)肆林立,牟福兩界間,此為最大商場;除普通貨物交易外,土產粉絲、果品、山繭皆出境。同區又有午臺集,在縣西北四十里,市面較萊山為小,地濱海岸,海鮮隨時上市,附近如陳家、初家……等處,果品尤為出口大宗。

龍泉湯集。在四區內,距縣四十里,介牟文(注:牟平和文登)之交,為東西往來要衝,城關及鄰縣,多運貨到此銷售;又昆嵛山後遠近山村出而交易者,必以此為中心點;輸入品多洋貨,輸出品除柴薪藥材外,以山繭為大宗。同區有上莊集,在縣東三十里;酒館集在縣東六十里,現皆為汽車通過之地,運貨最便;又有姜革莊集,在縣東四十五里,局面較小;以上三集,所有市上交易物品,與龍泉湯略同。

水道集。在五區內,距縣六十里。市面交易,除普通物品外,有土產香稻米及沙金上市。同區又有尺坎集,在縣南四十里;張家圈集在縣東南六十里,均僻居昆嵛山裡,野味、柴薪、山繭,皆輸出品也。

崖子集。在六區內,距縣一百五里。六區地面遼闊,山陵起伏,崖子突現平原,實為商務薈萃之衝;往年絲蠶盛行,崖子繭市,為全縣及鄰縣之冠;其他市品,亦應有盡有。同區又有觀水集,在縣西南九十里,崮頭集在縣西南九十里,留疃集在縣西南一百二十里,市品皆與崖子略同,而局面皆不如崖子之大。又有大莊集,在縣西南一百五里,系新開小集。

午極集。在七區內,距縣九十里。糧市最大,販運出境。同區又有下於村集,與午極南北對峙,距縣約四十里,亦農村交易之集中地也。

玉林集。在八區內,距縣一百十里。地處平原,道路通達,四方商賈輻輳(注:fu cou,形容人或物聚集像車輻集中於車轂一樣),為縣南境著名市場;土產黃煙、桑繭頗多,為輸出品。同區又有黃革莊集,局面較小。

馮家集。在九區內,距縣百里。九區別無他集,凡昆嵛山迤南,黃壘河兩岸,遠近百數十村,胥(注:xu,都)交易於此,實為縣南第一大市場;市內商號林立,應有盡有,每逢集期,百貨雲集,山繭、桑繭均為輸出大宗。

南黃集。在十區內,距縣百二十里。地處平原,青威路由此經過,交通四達,為縣境東南部最大市場;設有商會一處,與城商會劃界分立。十區設集最多,東半部除南黃外,尚有浪暖、小觀兩集,均系小集;西半部有孤山、黃疃、石頭圈、萬戶四集,萬戶系新開小集,只有附近山村聚會,孤山、黃疃、石頭圈三集,則範圍較廣,市物亦較完備,糧市上除麥、豆等常品外,穇子、甘薯頗多,秋期繭市亦盛,魚市隨時皆有。

商店。商店名目甚多,城關與鄉集,組織亦各不同。姑舉其最普通者如左(注:下):

雜貨鋪。本縣雜貨鋪,兼有粗細各貨,如紬緞、布匹、鐘錶、瓷器、化妝品及一切日常用具等,間有帶賣米麵者(但只有米麵無雜將,與雜糧店有別)。

布店。以布匹為主品,亦有兼帶少數雜貨者。

雜糧店。米麵粗糧俱備,兼帶粗貨及鐵器、菸葉……等。

餜(注:糕點類食品)子鋪。專賣餜品點心罐頭等,亦有兼帶香燭紙箔等物者。

估衣鋪(注:出售的舊衣服或原料較次、加工較粗的新衣服)。以賣估衣為主業,並出賃鋪蓋。

客店。專住客商。

飯館。包辦酒席,並零賣小吃及家常便飯;亦有專賣包子或餛飩、餃子者。

酒館。黃酒為主,均系自造,分送主顧;館中兼有設座賣酒者,殽(注:同餚,魚肉等葷菜)菜外叫。

藥房。分中西兩種藥房,西藥房不帶中藥,中藥房有兼賣西藥者。

書鋪。以賣學校課本為主,其他新舊書籍輔之,兼賣文具。

鞋鋪。境內最多,均系自制出售。

油店醬園。出賣油、糖、醬、醋及各種小菜……等物。

此外掛面鋪(間有附設機器代軋麵條者),菸捲鋪、賃貨鋪(出賃花轎、靈罩及婚喪儀具)、成衣鋪、理髮室等,城內各設數處,鄉集則或有或無;至澡塘、照相館、印刷局,惟城內有之,鄉集尚未設也。

資本。普通額由二百元至三千元,最多額不過一萬元,最少額有幾十元者。

運銷。本縣密邇(注:mi er,很接近)煙臺,進出口貨,以煙臺為總彙,次則威海、青島,由帆船、輪船或汽車、大車轉運。又與遼省僅隔一衣帶水,向來雜糧、木材……等,由遼輸入至夥,而縣民赴外經商者,亦群以東三省為歸,現則邊陲化為異域(注:日本佔領東三省,併成立偽滿洲國),層層限制,出入維艱矣!

負販。本縣盛產海味、水果、雞卵等,大宗由煙臺出口,而內地需用洋貨,來源亦自煙臺,故肩挑貿易頗多;現雖汽車通行,負販者仍絡繹不絕也。

金融。金融之制,吾人自有交易,即隨時發現於市場,不過所用之物質與形式,歷代各有不同耳。三代以前,大概以貝殼、龜甲、珠玉、皮革諸珍物為代用品。秦漢而後,絹繒布縷以外,則多用金屬,銅幣之鑄造,初為農具及小刀形,後漸改為外圓而內方。漢時黃金極富,價亦低廉,其形有麟足馬蹄,魏晉有餅形金之流通,唐之金價,較漢時高至十倍,已足徵其減少,至宋而愈甚,銀之使用,遂漸增加,成為一般通貨,所有賦稅,亦摺合銀兩而徵收矣。金之貨幣,有銀錠之鑄造,如“承安”寶貨,“元光”重寶,有十兩至五十兩五種,重量不等,亦或記以元寶字樣,民間為價格之分,多以割鑿成塊,零碎應用。元則以紙幣為單位,廢銅錢,禁止買賣金銀,而人民依其習慣,不免照舊使用,且以紙幣濫發,價格日低,於是金銀與銅錢,至並行不悖,其結果終屢禁而屢解,但爾時之使用,仍金少而銀多耳。明時定銅錢紙幣為通貨,金銀交易,禁例較尤嚴重,然卒亦未能杜絕,正統而後,銀貨流通愈多,田賦鹽引關稅商稅,亦俱摺合銀兩徵收。清沿明制,貨幣之用金,完全廢絕,通用銀錠與制錢,惟自西班牙銀洋流入國內,經康熙至道光,歷百數十年,漸次增多,同光年間,墨西哥銀幣輸入尤眾,至光緒中葉,則美國香港印度日本德意志等洋銀,亦同時充斥於商埠,並流行各省縣,而國內亦開爐自鑄,於是銀元得以通行,而與制錢並用矣。此歷代金融沿革之大概情形也。

本縣在昔金融狀況,概以使用每千扣六制錢為普通,其特殊者,惟清咸豐年間,尚有一種竹製烙印之籤票,當制錢一千或二千,便利適用,頗盛行於一時;至光緒三十年後,改用銅圓,制錢漸即廢毀,此項竹票,始歸消滅,而銀錠銀塊銀元,則與銅圓並用矣。民國以來,銅圓禁運,時感缺乏,錢莊各號,又以紙幣代之,每張兌換當十銅元百枚,初則漫無限制,亦無實在之擔保,十二年,經商會擬具章程,呈請縣署核准,由錢商取具不動產抵押及二人以上之保證,經商會審查許可,加蓋印章,始得照數發行,此次印發之數,竟達八十萬緡(min),而不在商會範圍以內之鄉區,仍系自由濫發,多不點現,非以票換票,即折價付錢,十八年劉張(注:劉珍年、張宗昌)戰後,財盡民窮,城市一帶,雖有商會保證,而無款兌現,閉門規避,一與鄉區相同,此等兌換券,幾同廢紙,金融混亂,至此已極。嗣經商會負責整理,一面設法取締,一面量予維持,費時數月,始得恢復原狀。二十二年五月一日,實行廢兩改元,遵照令定,按滬市規銀七錢一分五釐,摺合曹平六錢九分三釐五毫之數,以為標準,遂完全採用銀圓制度,禁止發行私鈔,於是本縣之銅元兌換券,亦皆陸續收回,而市面則專以銀圓為大宗交易,以銀角銅元為輔幣,幣制亦漸歸統一,惟銀圓現貨極少,通常所流行者,仍系各銀行之紙幣為居多數耳。二十四年,停止現銀,改用紙幣,以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鈔票為法幣,其他各銀行鈔票,限期收回,輔幣則紙現兩用,紙幣自一角至五角不等,現幣分銅質鎳質,銅質有半分一分兩種,鎳質有五分一角二角三種。銅元票自十枚至一百枚不等。

至於存款放款匯兌機關,向無銀行銀號之設置,此項交易與匯換,概由殷實商店為之;在銅元紙幣盛行時,則錢莊填街塞巷,幾如林立,至禁止擅發私鈔後,即陸續倒閉殆盡。金融之滯塞,亦大概可知矣。

漁業

漁港

崆峒島。在縣西北五十里,孤懸海中,遠近有十數小島環列,可避風浪。島中居民盡業漁,島前即系漁場,每當漁期,外來漁船甚多,並無限制;潮流早東南晚西北,潮落時退出灘岸約五六丈。

龍門港。在縣西北二十里。港口淤塞,漁船尚可出入,港外多沙灘,可設漁鋪,附近漁戶,以上下馬山寨、東西泊子、雷家沙子……等村為多;所用漁場,與崆峒島同。

養馬島。在縣北十五里,孤懸海中,居民多以商業起家,業漁者居少數;島後水深岸闊,為良好漁場,每逢漁期,帆穡雲集,多系島外漁戶。

金山港。在縣東北四十里。港內無風浪,漁船直靠碼頭,船出海時,春季東南風利捕魚,秋季東北風甚危險;漁場與崆峒、養馬二島通用。

右(注:上)漁港均在本縣北海岸。

浪暖口。在縣東南一百四十五里。港外多沙灘,灘上多漁鋪,各有地主,設鋪者須納地皮租;東至小裡島,西至洋村口,其間沿海村莊,幾無家不業漁者;漁場頗遠,漁船出海,常在數十里或百里以外。

洋村口。在縣南一百四十里。港口水淺,船到時,須乘潮出入,忌南風;海灘多漁鋪,各有地主,設鋪者以時納租;其間漁戶,以東南塂、洋村、南寨、老鴉莊為多;漁場與浪暖口通用。

右(注:上)漁港均在本縣南海岸。

漁民。漁民總數,雖無確實統計,約當在五千人以上,專業者亦居少數,多系漁期出漁農期歸農,亦或蓄養船隻,僱傭漁工,漁期過後,即改作商船營業。全境業漁者,以一區渤濱連海臨東象島……各鄉、二區龍門鄉、三區濱海鄉、四區上莊鎮保安鄉姜革鎮、十區觀海鳳嶺環海勝泉各鄉為多;而每逢漁期,外籍漁民,來牟捕魚者亦不少也。

漁船。舊式帆船,為燕尾、瓜簍、大小舢板、筏子數種,近來多用汽船捕魚,皆有力者集資營業所為,至鄉間普通漁戶,不但無此技能,亦無此財力也。

漁具。釣具用鉤,以延繩釣(一繩連綴數十鉤)為最適用;網具有大風網、流網、地曳網、圈網……等,大風網能捕大宗魚群,然費資本頗重,非有大漁船數對及漁工人數十人不能施用,至流網……等,則少數人駕舢板即能施用。本縣北海漁戶,現多有用大風網者,南海漁戶,仍皆用流網……等,大風網尚未見也。

漁物種類及價格。魚類及蝦、蟹、螺、蛤之屬,為沿海普通產品(詳地理志物產),就中產額最富者,北海以鮐魚為大宗,次則黃花、刀魚、老闆、鮦魚、鯊魚、加級、鮻魚、偏口、大頭、鮁魚、鯗(xiang)魚、鞋魚……等;南海以刀魚為大宗,次則黃花、鯗魚、鮁魚、鮦魚、老闆、偏口、大頭、加級、鮐魚等;北海特產,為海參、鱸魚、蠓蝦;南海特產,惟對蝦、桃花蝦、西施舌及石華菜;至海米、蜇皮、鮁魚子、烏魚乾等,皆為出口大宗,南北海均產之。其價格至為複雜,同一魚類,而以重量、鮮味、時間、地面之不同,價格遂因之大異,姑就普通市價,例舉如左(注:下):

刀魚每斤,大者約值銀七八分,小者約值銀四五分。

鮐魚每尾(一尾約重一斤餘)約值銀七分。

黃花魚每斤,大者約值銀一角,小者約值銀七八分。

偏口每斤,大者約值銀五六分,小者約值銀二三分。

老闆魚每斤約值銀六七分。

鯊魚每斤約值銀七八分。

大頭魚每斤約值銀五六分。

鮦魚每斤約值銀七八分。

鯗魚每斤約值銀一角餘。

加級每斤約值銀三四角。

鮁魚每斤約值銀一角上下。

鮻魚每斤約值銀二角。

鞋魚每斤約值銀四五分。

鱸魚每斤約值銀四五角。

對蝦每對約值銀三四分。

桃花蝦每斤約值銀三四分。

蠓蝦醬每斤約值銀一元五角。

西施舌每斤約值銀一角。

海米每斤約值銀七八角。

鮁魚子每斤約值銀二元。

石華菜每斤約值銀z一角五分。

漁物製造及銷售。漁物製造,不外罐藏、鹽藏、幹藏數種,本縣尚無罐頭工廠,仍用鹽藏、幹藏舊法,販鮮者則用冰藏。凡鹽幹各品,類皆銷售境外,近如威海、煙臺、青島,遠如天津、濟南、上海,皆能運到;鮮品除由人畜力分運各村市外,大宗販賣,概用帆船運往煙臺、青島……等處,由魚行經理其事;鹽幹各品出口有稅,鮮品由當地銷售無稅。

鹽業

鹽灘。鹽灘為鹽之出產地,歸各場管理。查山東鹽場,元明均設十九場,清代歷經裁併,最後合為八場:曰永利、富國、永阜、王家岡、官臺、西繇、石河、濤雒。永阜場沒於黃水,久不產鹽,民國元年即裁場設卡,五年裁官臺、王家岡兩場及永阜鹽卡,設王官場及王官分場,六年籌辦東岸,裁西繇、富國兩場,設萊州場及萊州分場,福牟文榮四縣鹽灘,原屬登寧場地,清道光時,裁併西繇,相隔三四百里,鞭長莫及,鹽灘久無管理,乃設石島場管理文榮兩縣鹽灘,設石島分場管理福牟兩縣鹽灘,共設鹽場七、分場三。二十一年,裁三分場,又裁濤雒(注:luo)場,改青島場曰膠澳場,添設威寧場,計現有鹽場凡七:曰王官場(在壽光縣羊角溝)、永利場(原在沾化縣辛集,民國元年移於無棣縣東石家廟)、金口場(舊為石河場,在膠縣,民國二十年移於即墨縣金溝鎮)、萊州場(在掖縣城內)、石島場(在榮成縣南石島)、威寧場(在威海)、膠澳場(在膠州灣東岸)。本縣鹽灘,在北海岸者,統歸威寧場管理,惟壘子在南海岸,歸石島管理。

鹽灘原有限制,不準私開,自清光緒二十年,永阜被淹,王家岡、官臺兩場鹽池,所產之鹽,不敷舂(注:chong,把東西放在石臼或乳缽裡搗去皮殼或搗碎)運,運使豐伸泰請準各商在該兩場開灘濟運,王、官兩場灘池,遂逾限制;光緒二十九年,山東巡撫周馥,又準登萊沿海商民,開灘曬鹽,於是沿海灘池,更無稽考;民國二年,運署派員赴各場調查,西繇所屬之登寧場,去場遼遠,其鹽灘散佈於文登、牟平、榮成三縣境內,直無確數可查;四年,運使王鴻陸請準在運署設立清丈局,派員赴各場,將所有灘池逐一清丈,其登寧屬之灘池,亦派員會同文登、榮成、牟平三縣知事,清查丈量,造冊登記;今各場冊籍,雖經散佚,而牟文榮三縣鹽灘底冊尚存,當時清丈所得,牟平縣屬,有鹽灘一百十三副,十七年,又分飭各運署造送簡明清冊,以備查考,重申“非經特許,不準私自開灘”之禁,由是灘之限制日嚴。據最近冊報,本縣鹽灘,計有港北崖三十五副,林北四十八副,莒城四十一副,鹽灘村二十副,孫家灘二十九副,壘子四十三副,比民四(注:民國四年)清丈之數,又有增加。

鹽灘約分三種:曰溝灘,曰井灘,曰土灘,縣內全屬溝灘。溝灘之制,以五圈四池五圈六池五圈十二池為一副,圈用以曬滷,池用以曬鹽,圈與圈池與池相連之處,均開小溝,以為滷水蓄洩之用,謂之夾溝,夾溝之上,築土成堤,謂之小埝,圈池四周,開深溝繞之,以備蓄潮,溝之內築土成埝,謂之大埝,溝之外復築圍牆繞之,謂之土壠,向海一面,開一水門,設閘以司啟閉,其外開潮溝一道,直通於海,以備引潮入溝。此溝灘之組織也。

灘戶。明制籤民為灶,隸於灶籍,稱曰灶戶,其人民曰灶丁,嗣後煎鹽日少,灘曬日多,灶戶之名,遂無形改為灘戶。山東向例,開灘製鹽,為灶戶專業,民戶不許製鹽,故俗有“民不侵灶”之說;自清光緒二十一年二十九年,兩度馳放鹽禁(見上),於是沿海居民,往往有開製鹽之事;惟開灘手續,須先向該管場署呈准,給予製鹽特許證。除萊州、金口、濤雒三場灘戶仍沿舊習,灘為灶有,民戶不得置買,永利場灘皆為商有,製鹽灘戶由各商僱傭外,其餘各場,規定大抵相同。

撥給灶戶之地曰灶地,供芻薪(注:飼養牛馬的草料和柴草)者曰草蕩地,供煎曬者曰灘戶地,自明季(注:明朝時期)各場灶丁多逃亡,所遺灶地,居民輒佃種之,名曰民佃,清雍正四年,清查灶地,凡遠年迷失錢糧,均攤民佃項下,民間所買灶地,轉售之日,必歸之灶,而灶地永不許再售之民,以符原額。其應徵灶丁銀,按原額除一半攤入灶地及民佃每徵收外,一半仍按丁均攤,乾隆二年,又將現存一半灶丁銀,全攤入灶地及民佃內徵收。

自丁稅攤入地畝後,人丁滋生繁衍,久無確數可稽,惟製鹽灘戶,經民國四年及十四年,先後清查,尚有統計。據最近冊報,本縣灘戶,港北崖一百十四戶,林北一百九十二戶,莒城九十戶,鹽灘村五十九戶,孫家灘五十七戶(孫家灘又有灶四座,凡十一戶),壘子七十一戶。

製鹽。山東古惟煎鹽一種,明之中葉,已有曬法,清嘉慶時,煎曬兼用者,尚有數場,嘉慶以後,煎鍋漸廢,至民國十四年後,全屬灘曬,煎鹽已成絕跡。灘曬之法如左(注:下):

製鹽時期。春曬自廢歷二月十五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秋曬自七月十五日起,至九月十五日止。

製鹽設備。每歲驚蟄後春分前,先將灘池築堅,應用器具須設備者如下:浚溝用鐵鍁;修灘用鐵鏟、耙子、石輥(gun)、扁夯等;汲水用水車、柳鬥、繩索等;起鹽用木鍁、大小耙、刮板、掃帚等;抬運用槓子、大小筐等。

製鹽手續

(1)制滷。本縣鹽灘,均系溝灘,利引海潮以制滷,每逢潮漲時,將壩上閘門開啟,使潮水灌入溝內,溝滿則閉閘,不使外洩;次將溝內所蓄之水,用水車或柳鬥汲入圈內,先入頭圈,曬一二日,放入二圈,次第放入,至最末一圈,已經過六七日,便可成滷。

(2)灌滷。滷既曬濃,用蓮子試之,蓮子浮則滷成,乃由末圈灌入曬池,灌滷多少,須視滷質之濃淡、天氣之寒溫以為衡,至鹽將結晶時,仍須不時添灌滷質,以增加產量。

(3)刮鹽。滷水灌入曬池,用日光蒸曬,滷質日厚,水面結晶,隨時起鹽冰一層,過風吹蕩,墮入水底,即成鹽粒,謂之坐鹽;先用小刮板或木耙,刮使鬆動,或用大刮板颳起,堆於池之一隅,天氣清和,一日可刮二次。

(4)瀝鹽。鹽既用刮板起堆,乃用木鍁鏟入柳筐,運至滷臺或曬池旁之土壩上,瀝盡水氣,然後歸垞(注:cha,土丘)。

產鹽數量。本縣各灘,每年產鹽總額,在三十萬擔(每百斤為一擔)左右。

製鹽成本。每百斤約需工價銀七分一釐、雜費銀一角六分二釐,共需銀二角三分三釐。

銷鹽。本區向系票商賣鹽,票額一千八十張,每票配鹽二百二十五斤,每年票額外,又有餘票,以待商人隨時酌增;自清雍正八年,鹽課攤入地畝,由州縣總徵分解,永免設商,由是各灘鹽戶,自煎自曬,民運民銷,每年皆官為領票,地丁徵完,仍由官繳票價等項(詳財政鹽稅)。

民國六年,鹽課豁免,仍準民運民銷,鹽灘各設驗放處,為收稅機關,按照新章收稅(詳財政鹽稅),稅額之盈絀,即視銷額多寡以為衡;本縣分場,每年銷鹽之數,合食鹽魚鹽及改制精鹽之粗鹽計之,平均約二十餘萬擔。

附東岸區域(即民運區域)新鹽稅小史(錄山東鹽政史稿)

山東安邱、諸城、掖縣、平度、昌邑、高密、膠縣、即墨、蓬萊、黃縣、福山、棲霞、招遠、萊陽、海陽、牟平、文登、榮成十八縣,附近灘場,清雍正間,因商人無法運銷,屢招屢逃,將十八縣額票應徵課稅,攤入各該縣地丁內徵收,聽民間自由販賣,謂之民運區域。

民國二年,頒佈鹽稅條例,規定凡鹽稅攤入地丁者豁除之;運使壽鵬飛援引條文,提議就場徵稅,未及舉行,旋即去任。

四年,運使王鴻陸因新稅業經實行,民運各縣,與票岸(注:行銷票鹽之地)重稅區域,壤地毗連,難免侵銷之弊,請準按照內地辦法,招商試辦,並於近場各縣,設鹽稅局,徵收稅款;未及數月,所招之商,因銷數寥寥,紛紛告退,鹽稅局亦激起抗稅風潮,奉令停止,截至十二月底結束。鹽務署派員來東,會同籌議,議定設場收稅辦法,食鹽每擔徵稅四角,魚鹽每擔徵稅二角,仍聽民間自由販運。

五年四月,設稽核支所於膠縣,管理鹽稅事宜,是年因民軍(注:辛亥革命時期反抗清政府的起義軍隊)起事,未及進行。

六年,議定十八縣稱東岸區域,取消民運字樣改組東岸三場,設警長署於煙臺,以為收稅之基礎;十二月又將東岸支所移駐煙臺(按東岸支所,至二十三年裁撤)。

當四年民運各縣設局徵稅時,文榮兩縣沿海魚鹽各戶,聚眾抗稅,驅逐石島鹽稅局,風潮甚烈,運使王鴻陸函請巡按使飭縣嚴懲首要,旋因時局擾亂,未能深究,文榮萊海等縣民眾,遂以抗稅為得計。至六年洋員貝爾遜赴沿海灘場,籌設稅局,屢被村民侮謾,不肯租與房屋,乃會商運使,請派陸軍輔助,經運使王鴻陸商準督軍兼省長張懷芝,調派陸軍五營,分駐東岸區域,輔助鹽務,向鹽務署請準,除所需開拔費及駐紮四個月經費五萬八百四十元外,自七年五月起,每月津貼洋五千元;並定立條件:(一)須擔保該省長官對於舉行整頓東岸各屬鹽務,不致發生阻撓,且須竭誠協助一切;(二)此項軍隊,督軍須與運使分所,妥為磋商,派駐實在產鹽各處;(三)督軍須協助俾支所人員暨該處鹽巡,得覓相當房屋,以為居住之所。

七年八月,於煙臺設東岸鹽務坐辦,以資統轄,又將十八縣攤入地丁之鹽稅,明令豁除。

八年,籌設完備,於五月五日實行徵稅,又以六月某日,金口場、海陽境內王家灘,有亂民赴灘搶鹽,被巡官申虎臣開槍擊斃,激起抗稅風潮,萊海即三縣數十村莊,同時蜂起,聚眾數千人,將金口場鹽警署及金口境內之分駐所收稅局驗放處一律焚燬,青島受其影響,亦不能照常徵稅,東岸新稅又復停頓。

九年,始將各收稅局分駐所驗放處陸續修築,至十二月恢復一切,重行徵稅(按新鹽稅俱詳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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