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村領導能拆老百姓的房屋嗎?他們有權利嗎?

近幾年,能夠看到村委會身影的拆遷項目是越來越多了。在北京,取代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項目的騰退項目是越來越多,而騰退的主體由村委會來充當;

在地方,倘若企業要佔用農村的土地,一封公示補償安置方案、村委會公告文件,就拉開了一場變相拆遷的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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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有的項目中,村委會需要配合行政機關在沒有取得徵收手續的情況下對村民協議動遷,倘若動遷不了,就應該直截了當地由村委會輔助拆遷。但是,村委會主導拆遷是否合法呢?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用地需要對集體土地進行使用的,應該先通過土地徵收程序把集體土地的性質轉變為國有土地,然後再由區、縣行政機關進行拆遷或徵收,實施項目開發。

再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我們能夠看出,村民會議能夠決議的範圍只限於成員權益分配、管理的事項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不能對村民的私有財產利益進行處置,更不具有助拆、幫拆村民房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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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現實生活中,村委會能夠代表徵收方同村民簽訂協議嗎?

這個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村委會接受了徵收方的委託,能夠拿出書面的委託書,經過了合法的徵收程序,在沒有其他違法性事由的情況下籤訂的補償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倘若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出現了糾紛,能夠追究委託方也就是徵收方的違約責任。

2、村委會在沒有接受徵收方委託,沒有經過任何徵地審批的情況下,自行組織協議拆遷、協議徵地,同村民簽訂補償協議的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

村委會不能行使這樣的職權,所簽訂的協議從性質上來看屬於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倘若村民簽訂了這樣的補償協議,能夠起訴至法院確認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國土部門查處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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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是村委會拿著署名甲方是村委會的拆遷補償協議讓你在協議上簽字,農民朋友們在簽訂協議時一定要謹慎,先要弄清楚是否有徵收方的合法委託;

再者,村委會在被徵收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代替其簽字的行為也是違反法律的。所以,被徵收人一定要儘快提起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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