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家違約不賣房,房價上漲,買家是否可以主張房屋增值差價

房主違約不賣房的,房價上漲,買家是否可以主張房屋增值差價

本期文集主要內容:

房主故意違約不賣房的,須賠償買方雙倍定金+房價上漲的部分差價(正文有公式)

全國大部分地區房市近年一直利好,某些地段的房子會在短期內急速上漲(例如南寧地鐵一號、二號線開通那段時期),某些房主認為之前房價賣低了,就故意違約,想以高價賣出。然而這些故意違約的房主沒意識到賠償的金額除了雙倍定金外,還需賠償房價上漲的部分差價,賣方的賠償總額等於雙倍定金+“起訴時房屋評估價—原先合同簽約價—定金價”。

公式:【定金20萬,起訴時房屋評估價200萬,原先合同簽約價160萬,那麼賣方應當先賠償40萬的定金,然後賠償200萬—160萬—20萬=20萬,總賠償額40萬+20萬=60萬】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6民終3295號。

原告史某與被告馬某2017年3月3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一份,約定被告馬某將坐落於紹興市的房屋轉讓給原告史某,房地產成交總價為230萬元。合同簽訂後,原告史某向被告馬某支付20萬定金。幾日後,被告馬某認為其未了解市場行情,價格賣低了,想抬高價格,原告史某堅決要求按原合同履行,被告馬某不同意按原合同履行,並明確表示,價格不加上去房子不賣。於是原告史某依法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馬某賠償雙倍定金40萬、房屋上漲的部分差價13.77萬元(評估價值263.77萬元—合同價230萬元—定金20萬元=13.77萬元)。

法院判決:

本案經一審法院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支持了原告史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理解析:

定金法則是違約方賠償守約方雙倍定金,房屋上漲的部分差價則是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買賣合同約定的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對方請求賠償超過定金部分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並處,但定金和損失賠償的數額總和不應高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違約,導致其不能取得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即因房價上漲可預期的可得利益,造成了原告的損失。

胡欽副主任律師,廣西天獅靈動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維護律師權利委員會秘書長,優秀委員,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實習律師面試考核資深主考官,胡欽律師團隊首席律師。

2013年評選為全國十大網絡公益愛心律師2014年評選為全國十大網絡律師,

2017年、2018年連續兩年榮獲選自治區律師協會維權委員會優秀委員、

2019年南寧市青秀區優秀社區法律顧問一等獎。

胡欽副主任律師執業信念:當事人的滿意是我執業奮鬥的目標!

賣家違約不賣房,房價上漲,買家是否可以主張房屋增值差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