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一審判決


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一審判決

3月10日,平南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被告人張權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一審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1月12日,被告人張權與廣西玉林市某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承包廣西平南縣平南街道龍祥小區龔洲新天地榮華府(F區)1#、2#、3#樓及附屬地下室外架搭建工程後,僱請戴某、諶某等40多名民工施工。相應工程完工後,張權在收到發包方某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情況下仍拖欠被害人戴某、諶某、羅某、謝某、陳某、羅某甲、周某、楊某、王某、趙某、石某、鄭某、包某、石某乙、石某丙、石某丁等16名民工的勞動報酬。2019年4月份起,平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繼收到謝某、諶某、羅某、王某等人投訴後,責令張權於2019年8月12日前付清拖欠的戴某等16名民工的勞動報酬496380元,而張權仍拒不支付。


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一審判決

另查明,平南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19年8月28日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公安機關於同年8月30日立案,2019年11月27日將張權抓獲歸案。被告人張權的親屬於2019年12月中旬代其支付了496380元給被害人戴某、諶某等16名民工後獲得諒解。

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一審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應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權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權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前支付了所拖欠的勞動報酬,取得對方的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鑑於被告人張權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平南縣新天地項目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一案一審判決

農民工工資問題是關係國計民生的大事,平南縣人民法院本著親民、為民的司法理念,聽民聲,解民憂,該案的審理和宣判,真正實現了公平、公正、公開、高效,最大限度地保障農民工等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法官說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拒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在一審宣判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從輕處罰。”

勞動報酬和勞動者的生存生產密切相關,從本罪的法律規定來看,法律是鼓勵儘早支付勞動報酬給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越早付清相應的勞動報酬給勞動者法律給予從寬的幅度就越大。本案被告人在提起公訴前付清了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且在審理過程中主動繳納了罰金,悔罪態度良好,因此法院依法對其作出了從輕判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既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財產權益,還侵犯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觸犯了法律就必然受到法律的懲罰,因此提醒各用人單位,請及時支付勞動報酬勿要觸碰法律高壓線


文字:平南縣人民法院 黎燦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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