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海東這個“包工頭”惡意欠薪達111萬...

眾所周知農民工的工資是不能拖欠的!

為了保護廣大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國家這兩年通過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

加大了相關部門的執法力度,

可偏偏就是有人頂風作案,

無論如何也不肯支付勞動報酬!

以案释法 | 判刑!海东这个“包工头”恶意欠薪达111万...

付出了勞動,揮灑了汗水

卻拿不到報酬,實在不能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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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東市樂都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對被告人敬某某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敬某某在宣判後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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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瞭解,2015年7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漢中金木土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從重慶建工第七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分包了海東市第一中學2號教學實驗樓項目工程。被告人敬某某作為該項目工程的總負責人,先後聘請了歐某某、劉某某等多名農民工到場地施工。施工期間,敬某某拖欠歐某某、劉某某等125名農民工工資共計111.6萬元。被拖欠農民工多次到政府及相關部門討要工資,2018年1月22日,樂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向被告人敬某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決定書》後,敬某某拒不支付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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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2日,敬某某因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被樂都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到案後,敬某某如實交代了自己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犯罪事實。

同年5月,敬某某支付了所拖欠的125名農民工的工資111.6萬元。2018年10月12日,樂都區人民檢察院以敬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向樂都法院提起公訴。

樂都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敬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敬某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敬某某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及時給付所拖欠的勞動報酬,依法可從輕處罰。根據本案被告人敬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考慮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險,亦不會對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海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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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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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究竟農民工討薪可以走哪些法律程序,

既可以順利討回工資,

又不觸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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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

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

各類用人單位要切實

履行工資支付主體責任,

農民工工資拖不起欠不得!

拖欠農民工工資將受到法律嚴懲。

圖片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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