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关于暂停全市部分经营场所经营活动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机制等一系列重大决策,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经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自2020年2月3日零时起,全市范围内除农贸市场、生活超市、药店、小区(村屯)杂货店、加油站等日常生活供应服务经营场所之外的其他经营场所全部暂停经营活动,恢复经营时间另行通知,各正常经营场所要做好防疫防控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居民出行管控措施,引导居民减少外出、自觉居家,以便更大范围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共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贵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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