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标签这样做,帮企业省下“一个亿”

导读:生产者经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如何在产品上正确的添加标识标注,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怎样给产品打标签。独特亮眼的标签在提升产品的市场吸引力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遗漏了法律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本文将为大家分析与产品标识标注的有关法律问题,帮助大家提升对产品标签的认识,在提升市场竞争力的同时做到合法合规。

一、产品标识的一般性规定

市面上流通的全部产品都首先要满足产品标识的一般性规定,这是产品标识的基本要求,这个要求见诸于《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全部产品标识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2 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根据产品类型的不同,存在特殊要求的:

1、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2、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3、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4、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二、食品类产品的标识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若《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食品类产品除了要符合产品标识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应主要参考《食品安全法》规范其产品标识。笔者通过整理《食品安全法》有关条文,针对不同类型产品的标识标注问题进行了整理。

(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必须有标签,并且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 生产许可证编号;

9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问题,更详细的规定可以参考《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0》。

(二)散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产品质量法》里要求,如果裸装食品难以附加标识的,可以不附加标识,但《食品安全法》里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提出了标签的要求,要求经营者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除符合上述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外,即如果转基因产品是预包装产品应当符合预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求,《食品安全法》还对转基因食品标签提出特殊的一个要求,即应当显著标示产品为:转基因产品。

(四)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和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添加剂必须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 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 成分或者配料表;

3 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 保质期;

5 产品标准代号;

6 贮存条件;

7 生产许可证编号;

8 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9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10 标签中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保健食品标签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我国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与备案并行的管理机制,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要求,保健食品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包括:

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同时《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作出了一系列更细致的规定:

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六)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

婴幼儿配方食品符合上述食品标签的一般性规定外,即如果转基因产品是预包装产品应当符合预包装产品的标签要求,《食品安全法》还要求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必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七)委托加工食品标识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不断探寻新的生产方式,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生产环节委托给现有生产条件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食品类产品存在委托加工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如下原则进行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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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委托无证企业进行食品加工,这里的”证“主要是指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化妆品标识标注问题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一)化妆品名称的标注问题

1 化妆品必须标注化妆品名称。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2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在相邻位置,标注产品名称。

3 统一名称化妆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二)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三)化妆品生产者标注问题

1 化妆品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必须是依法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2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3 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4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5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6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四)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五)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明净含量

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六)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七)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八)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九)化妆品使用说明问题

标识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如果是使用或者保存不当容易造成损坏的化妆品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三、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注问题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陆续缩小行政审批的范围,给企业更多的灵活性,2019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将工业产品许可证仅在一下10类产品中实施。

以上产品存在委托加工时,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如下原则进行产品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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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1、委托加工项下目前通行的做法为,根据委托方是否具备生产许可证进行区分对待:具备生产许可证的委托方,可以只标识自己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不具备生产许证的委托方,需要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证号、编号。需要特殊行业审批,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严禁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

2、产品的标识应当以《产品质量法》为基础,参考具体行业的有关立法及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管理,因产品标识存在问题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比如产品下架、重新包装、行政罚款、消费者索赔等,企业应当提高对产品标识的重视程度。

下次逛超市的时候,可以看看货架上的商品,你对产品标识会有进一步的认知,生活中处处都有法律的身影。


刘晓丽律师,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李沧法院特约调解员,亚马逊AWS联合创新中心早期孵化器创业导师,蓝谷聚信汇智知识产权加速器创业导师。

有近十年法律从业经验,擅长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律顾问、股权争议解决等,先后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多家创业平台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各类纠纷,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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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律师丽姐”发布,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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