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17日第409期【拍案】獨居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歸誰?

近日,一起涉及無主遺產繼承的案件引發了網絡熱議。

深圳孤寡老人蔡某由侄女養老送終,但蔡某身故後,其名下房產的七成產權卻被收歸國有,侄女僅獲得三成房產份額。記者查詢公開裁判文書發現,蔡女士在訴訟中僅主張繼承30%的房屋份額,並已經法院判決確認,於是剩餘的70%產權經法律程序被收歸國有。

老人無兒無女,去世後遺產歸誰?

2019年5月17日第409期【拍案】独居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归谁?

律師表示,《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以適當分得遺產的方式,鼓勵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對有需求的老人多加照顧,也通過將確定無主的財產收歸國有的方式,增加財產的可利用性。

2019年5月17日第409期【拍案】独居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归谁?

侄女代為養老送終

主張分配30%遺產獲支持

深圳市羅湖區某村村民蔡某膝下無兒無女,早年他在香港打拼,因年事已高,他便回到深圳投奔了自己的侄女蔡女士,由蔡女士照料生活起居。

1995年,蔡某所在的村子將要拆遷,當時他曾與開發單位簽訂過一份拆遷補償協議,名下擁有一套回遷房。但還沒等到房屋建成,蔡某就於1997年因病去世,蔡女士對於叔叔名下的這套房產一直不知情。

2019年5月17日第409期【拍案】独居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归谁?

直到2016年,蔡女士再次整理叔叔留下的遺物時,才發現了這份拆遷賠償協議書。由於老人生前沒有留下遺囑,而蔡女士又並非是蔡某法定範圍內的繼承人,她便無法直接繼承這套房產。

在與開發商的交涉中,蔡女士發現這套本應屬於叔叔的房屋已經被開發商擅自交給陌生人居住,在蔡女士多次提出收房要求時,對方都置之不理,也沒有移交該房屋的租金收入。

於是蔡女士將這套房屋的投資開發公司和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蔡女士對房屋的所有權。蔡女士認為自己對叔叔扶養較多,有權分得適當遺產,但她並沒有要求將整套房屋都劃歸到她的名下,而是僅請求法院將30%的房屋產權判給她所有,房屋的其餘份額由她暫為代管,如有其他繼承人出現,蔡女士再進行移交。

一審法院認為,蔡女士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她對叔叔扶養較多的事實,故判決駁回了蔡女士的訴請。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蔡女士提供了屬地居委會開具的《供養關係證明》,結合蔡某並無法定繼承人,而蔡女士為叔叔辦理了喪葬事宜等事實,法院對蔡女士的主張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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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審理後認為,蔡女士在蔡某生前盡到了扶助義務,為蔡某養老送終並辦理了喪葬事宜,故二審改判蔡女士可繼承涉案房產30%的份額。

針對剩餘的70%房產份額,2018年1月2日,深圳市司法局法律顧問室代理深圳市政府,向深圳市羅湖區法院提出認定無主財產的申請。深圳市司法局在4月16日於官網發佈的消息中稱,對涉案房產的性質認定依據是《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的規定。

經過一年的公告期,該房產的無主份額始終無人認領,今年2月20日,羅湖區法院對本案一審終審,法院判決涉案房產的70%份額歸國家所有。

無主財產近七成判歸國家

多因無人申請繼承

事實上,無主財產並非一定會被國家收回,小編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選取了50起申請認定無主財產的判決進行統計,其中14起案件中的財產在被法院確認無主後,全部交由對死者盡到生養死葬義務的申請人繼承,另有3起案件的申請人僅獲得了部分遺產的繼承權。

小編注意到,上述案件的申請人均不具備法定繼承人的身份,多為逝者的外甥(女)、侄子(女)等親屬,被繼承人則多因老年無子女或身體、精神存在殘疾而無法獨立生活。申請人均提出自己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因而申請繼承死者的遺產。

其餘33起案件大多是由於被繼承人沒有親戚、朋友主張繼承,少數案件是因申請人並未對被繼承人進行扶養,

最終這些無主財產被法院判決歸屬國家、集體所有。

2019年5月17日第409期【拍案】独居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归谁?

法律鼓勵他人扶養

繼承數額需綜合考慮

蔡女士之所以能夠獲得部分遺產的繼承,是因深圳中院認定她照料因患風溼而行動不便的蔡某十餘年,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因此依據《繼承法》第14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適當的遺產”的規定,判決其主張繼承30%的房產比例適當。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理解法條中的“適當”二字呢?北京律協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楊曉林律師表示,《繼承法》第14條通過適當分得遺產的方式,鼓勵繼承順位範圍之外的公民對被繼承人,特別是對“失獨老人”的生活多加照料。這種生活照顧行為既不是法定義務,也不是約定義務,更不是道德義務,而是出於道德心,自覺自願的行為。

“如果繼承人以外的人,能夠盡到比子女等法定繼承人更大的扶養義務,可以取得遺產中的相當數額甚至大部分遺產。”楊曉林律師表示,這裡的“適當”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標準,需要法官根據死者生前扶養的具體情況和遺產的數額、其他繼承人所盡的義務等方面,行使自由裁量權來確定。

發生在上海的一起案件中,周某向法院申請稱,自己在姑媽去世後,一直照顧智力低下的表弟併為其送終,故申請繼承表弟名下的一套房產及其銀行賬戶餘額。

但法院查明,周某的表弟一直獨自生活,其猝死於家中多日未被發覺,是鄰居察覺異常後才報警。結合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周某並未在生活上為表弟提供主要扶助,但對親屬提供了一定關心照料並料理了後事,故依據其實際支出情況,判決周某繼承表弟銀行賬戶內7.1萬元餘額,而將周某表弟名下的房產收歸國有。

並非侵犯私有財產

可避免財產閒置

在蔡女士的案件引發廣泛討論時,有網友質疑,將公民的無主遺產收歸國有,是否屬於侵犯公民私有財產?

對此,楊曉林律師解釋稱,私權神聖的理念是被我國多部法律予以確認的,《繼承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而這與將無主財產收歸國有的規定並不矛盾。

正常情況下,遺產是依據法定繼承順位在家庭內部流轉,或根據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進行處置,國家並不介入。而在無人繼承的情況下,“家庭”概念已不存在,此時國家或集體才可能成為遺產的接收方。

“事實上,將無主財產收歸國有,是在增加無主財產的可利用性,避免財產閒置。”楊曉林律師表示,不僅僅是《繼承法》,在我國的其他法律中也有相似的規定,如《物權法》規定遺失物在發佈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認領即收歸國有,以將無主財產重新投入市場流通。

無主財產收歸國有後

應用於社會公益服務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丁克家庭甚至不婚族的出現,使得未來社會可能會出現越來越多的無主財產。除了推廣生前訂立遺囑的觀念外,是否能從立法或法律適用方面尋求更多突破呢?

在目前《民法典》繼承編的立法過程中,並沒有擴大繼承人範圍的傾向,主要變化仍集中在既有繼承順序的內部調整之上。而在去年9月對社會公眾發佈的徵求意見稿中,繼承範圍仍迴歸了現行《繼承法》的既有規定,沒有作出任何變動。

2019年5月17日第409期【拍案】独居老人无儿无女,去世后遗产归谁?

楊曉林律師認為,法律的調整應當慎重,不能因為某一個案例的出現而輕易作出應當更改的結論。不過,雖然現有的法律框架足以處理此類糾紛,但如果出現違反社會公眾生活直覺的情況,立法也可以適當考慮擴大繼承權範圍,以減少財產無人繼承的情形出現,平衡家庭中繼承人範圍和國家之間的關係。

同時,楊曉林律師也建議針對“收歸國有”的規定設置限制性條款,如規定“無主財產收歸國有後應用於社會公益服務”,防止公民私人財產被國家濫用,以抵消社會公眾下意識出現的牴觸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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