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快乐~女职工劳动权益如何保护?都在这里了

节日快乐~女职工劳动权益如何保护?都在这里了

近年来,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家出台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山东出台了《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疫情防控期间,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因疫情防控导致特殊困难的职工特别是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等,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协商安排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爱护女职工队伍,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促进女职工职业健康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女职工劳动权益如何保护?

(一)除目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限制或者变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三)臼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在以下“六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1.经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三)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2.待孕期保护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目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日给予保护。

3.孕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內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视为劳动时间。并要相应的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一)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

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好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五)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长直劳测的间罗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多排其体息本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4.产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分为两个部分即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如果孕妇早产,可以将不足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合并使用。如果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女职工如果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产量。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于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哺乳期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

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6.围绝经期保护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合法权签受到害应当如何维权?

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和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或者申请调解、仲裁。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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