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锐评」别让产业扶贫成为野生动物溜上餐桌的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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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各级各地都在谋划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决定。我突然想起一个常见的句式——

“某某养殖业已成为我国养殖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民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无数农民依靠特色养殖某某摆脱贫困走上富裕之路。”

这个某某,可以是龟鳖,可以是田鸡,可以是蜗牛,可以是蝗虫,甚至是蝎子。文法十分顺畅。但细思恐极:事是好事,听着也顺耳,但这意思不咋对头吧?——要是野生动物借此偷偷溜上餐桌,这不是个漏洞么?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精神,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也在禁止之列,并画出了界限,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不在禁食范围之内。对于一些不在目录里、过去餐桌上常见的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有关部门会制定怎样的细则,划定怎样的范围,备受公众的期待和关注。

2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在网上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其中提到,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疫病传播风险,将被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这块石头激起了不小的浪。据媒体报道,多地龟鳖养殖行业协会在网上呼吁,勿将龟鳖列入禁食行列。更有水产专家从“形成规模化养殖”“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农民精准脱贫的重要抓手”的角度,予以论证。最新的消息是,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明确中华鳖、乌龟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这也意味着,它们不会被列入野生动物禁食范围。

其实令人担心的,不是龟鳖是否被列入禁食范围,而是某些专家的论证方式。规模化养殖、就业大户、扶贫产业,这样的论证理由是很难驳倒的。但最值得警惕的问题也在这儿——会不会有利益集团打着已成规模化养殖,或者成为地方扶贫支柱产业的名义,去游说决策者,来为更多的尚未明确纳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人工饲养野生动物,争取上餐桌的权利;地方保护主义会不会标举这些理由,理直气壮地打自己的小算盘,造成全国人大《决定》在某些地方虚置。

如果承认上述问题可能会出现,那么新问题就来了。当落实《决定》在具体执行中遇到困惑时,当需要对具体到某某动物是否在禁食范围内作出明确界定时,谁可以来做出这样的决定?依据什么程序来做?要不要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意?如何确保决策者不被产业利益绑架?建立怎样的监督机制、纠错机制来对可能出现的“问题界定”“问题应对”进行约束?这些问题也需要提前谋划。

明确规则,细化相关配套措施,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如此才能尽量避免被利益集团钻了空子、扭曲了规则,才能更好地实现制定《决定》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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