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強迫通姦者妻子發生關係,能不能認定強姦罪?


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強迫通姦者妻子發生關係,能不能認定強姦罪?

妻子與人通姦,丈夫強迫通姦者妻子發生關係,能不能認定強姦罪?

[案例] 劉某從朋友處得知,妻子與楊某的丈夫發生經常發生性關係後 ,非常氣憤,遂提出離婚。劉妻不想離婚,就與劉某商量讓楊某與劉某發生一次性關係作為“補償”。第二天上午,劉妻邀楊某到家中,劉某欲與楊某發生性關係,遭到楊某的反抗,劉某提出若不答應其要求,就找人廢掉其丈夫。劉某妻子也勸說楊某,答應不讓任何人知道。楊某為了保護丈夫,忍辱答應劉某的要求,事後楊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例經過改編)。

本案,筆者為楊某的忍辱求全點贊,同時為楊某的懦弱惋惜。劉妻與他人通姦行為令人不齒,劉某的行為不僅令人噁心,更是嚴重的犯罪行為。針對本案,筆者談談自已的看法,如有不當,敬請指正。

通姦不是犯罪行為

通姦一般是指已婚一方或雙方與他人經常發生婚外性關係的行為。

01 通姦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忠實的義務,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的行為違反婚姻法關於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為違反婚姻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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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姦不是刑法規制的行為

通姦為有配偶的一方或雙方,違反夫妻相互忠實的義務,不以同居或結婚為目的,經常性發生婚外性關係的行為。在我國,強姦罪的對象是婦女,在通姦關係中,女方完全出於自願,並不違背女方的意志,也不可能存在強姦罪中的暴力或脅迫行為,因此,難以受到刑法的譴責。

鑑於我國離婚率居高不下的局面,通姦行為有可能納入刑法視野,規定為犯罪行為。

本案中,劉某與其妻涉嫌強姦罪,為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要求行為人對婦女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可見,強姦罪一定是違背婦女意志的行為,具體本案,楊某為了丈夫的安危,忍辱與劉某發生性關係,明顯違背楊某的意志。本案中,劉某雖然沒有采取暴力手段,但採取了脅迫手段,楊某基於劉某日後傷害或殺其丈夫的擔憂,不得不答應劉某的要求,這樣的脅迫程度達到了強姦罪所要求的脅迫內容,因此,符合強姦的違法構成要件,劉某對楊某實施的行為為強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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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劉某的妻子基於不與劉某離婚的目的,積極幫劉某對楊某實施強姦行為,主觀上有幫助的故意,因此,劉某的妻子與劉某一起涉嫌強姦罪,劉某為實施犯,系主犯;妻子為幫助犯,系從犯。

《刑法》第二十六條 【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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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已婚的男女雙方應忠實履行夫妻雙方的義務,婚內性行為不僅不符合我國傳統的道德要求,也是違反婚姻法的違法行為。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不是一種交易,以不忠實換取另外的不忠實,最終會造成兩個家庭的悲劇,如本案,妻子違反夫妻的忠實義務,卻以令世人不齒的手段,試圖挽回婚姻,而丈夫恰恰是令人噁心的卑劣小人,最終夫妻雙雙走上犯罪道路。

下列野生動物,不屬於禁止捕獵的對象

【解密中國大案】合集——第1篇至12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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