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起訴條件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此類案件的起訴應當符合以下幾個起訴條件。

1.原告已經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行的申請、請求,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兩個月內沒有履職。

2.該原告請求履職的事項屬於該行政機關的法律職責範圍內。如果不屬於,接受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告知向有職責的機關請求,也可以接受後移交法定職責機關。

3.行政機關超過兩個月不履職的,,原告應當在六個月內起訴。

例外情形,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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