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郑州市境外确诊一例,郭的这种行为会受到啥样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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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这种情况属于隐瞒不报吧,现在已经是疫情最关键的时刻,郑州已经连续十二天无新增病例,各类企业在有序的恢复复工复产,郭的这种行为导致一个月的努力前功尽弃,人们对他都是憎恨之极很多人都在网络上对他进行讨伐,想必有关部门也会对郭作出相应的处罚,同时他的行为也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可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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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郑州确诊的这例是郑州首例输入性病例,之前,郑州已经连续半个月零增加了,并且马上就要清零了。

郭的这种行为要受到啥样的惩罚,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国务院1月24日就发布过公告,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

对于瞒报的公民,公安机关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瞒报人员立案侦查。然后至于会怎么处理,要根据严重程度来定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以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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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作为受到影响的企业,已经开始准备材料第一个向郭某鹏发起起诉,要求其赔偿因郭某鹏事件造成的损失,预计3月12日将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也是全国首例因个人故意传播肺炎提出的索赔案件,同时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和律酷联合声明,如有其他个人或者公司因郭某鹏事件发起索赔,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代理服务,我们的口号:不仅让郭某鹏把牢底坐穿,还让他赔的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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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毒王”郭某鹏确诊当天,郑州市公安局就立刻发布了警情通报,其内容提到郭某鹏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传播危险,其行为已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现在公安机关已经对郭某鹏依法立案侦查。与此同时,受影响的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也开始准备材料,准备向郭某鹏发起诉讼。这也是全国首例个人故意传播肺炎提出索赔的案件。其声明中也提到,如果其他个人或者公司因郭某鹏事件发起索赔,该律所提供免费代理服务。他们提到,不仅让郭某鹏把牢底坐穿,还让他赔的倾家荡产。

郭某鹏事件的恶劣在于故意隐瞒出境史。民警还是通过调取出入境轨迹,查到郭某鹏出国的事实,并积极联系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民警此前还曾向郭某鹏核实出入境的情况,后者矢口否认。在警方确凿的证据面前才被强制隔离。不得不说郭某鹏的行径非常恶劣。

其次笔者也借此再次呼吁:一、凡是境外入郑人员到达机场、车站后应如实填报旅居史,自觉向检查人员报告个人来往真实情况,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二、凡是境外入郑人员的家庭成员或亲属,应提前两天如实向所在社区报告境外亲属返郑航班、车次等相关情况,自觉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三、凡是主导邀请、接待境外人员入郑的单位,应提前两天如实向所在社区报告境外入郑人员来郑航班、车次等情况,积极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

四、凡是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要求,迟报、漏报、瞒报、不报境外入郑人员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郭某鹏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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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阿彪。郭✘鹏的这种行为让郑州市,乃至全国人民都会对他谴责。现在已经到了疫情防止最后的冲刺的阶段,他的这种欺瞒的行为很可能让郑州市这么长时间的努力回归到原点。政府机关本来紧绷的神经会崩的更近,学生的开学时间又会被无限期的延迟,各个全面复工的计划都会被推迟。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危害公众安全罪,明知疫情的严重性,还肆意传播。希望疫情结束后,政府要以他应有的罪名对他进行严厉的宣判,必须公审。最后也愿上天保佑郑州能度过这次疫情,天佑中华,愿国家平安。喜欢的请关注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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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鹏这种畜牲就该炮决,给国家给人民造成多大的损失和伤害,明知自己感染病毒,你看这畜牲不如的东西蹦哒的欢,故意多次又是飞机,又是高铁,又是地铁,又是公交,又是超市,又是公司,又是药店,……这种行为比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比故意杀人罪更恶劣,更严重,搞不好整个郑州,整个河南不知要死多少人,我很少骂人可忍不住对这个郭某鹏说:我操你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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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意大利1号病人(疑似)马蒂亚无心之失坑了意大利(累计死亡631),勉强原谅。

再看看意法德的华侨华人,为了躲避新冠病毒,在提前给国家报备的情况下回国,可以理解。

而郭伟鹏这种明知意大利已经爆发疫情,万里迢迢,特地去欧洲染毒,回来坑害路上与家乡人民的,简直不可原谅,说重了,这就是蓄意杀人,而这种杀人方法比单刀直入更有过之而无不及,这种隐蔽的看不见的病毒因为他的残忍不知道又要让多少人失去自由和生命。

自疫情爆发以来,河南便处于巨大的挑战中,自古以来,河南与湖北便交往密切。两省之间,有着超长的省界线,且两省之间道路平坦,交通通畅,甚至很多人生病了都是直接去武汉看病的。

且两省省界线周边的许多村子人口稠密,大家往来通婚习早已以为常,河南与湖北,也早已是打断骨头连着筋的关系了。在武汉十大热门人口来源地中,单河南的城市就占了五个:信阳、南阳、驻马店、周口、商丘。据往年的数据来看,仅信阳、南阳两地,就占武汉流入人口总量的2.67%

且河南是全国劳务输出大省,郑州本身也是一个大型交通枢纽,如果河南一旦失控,那后果不堪设想。所以,无论从体量还是压力而言,河南面临的防疫压力,都是其他地方无法比拟的。

所以,河南成为全国疫情最轻的十大地区之一,这其中,河南上下不知道付出了多少努力!而郭伟鹏凭一己之力,让河南9千万人的努力在几秒钟之间付诸东流,让郑州连续十三日零新增化为乌有,让这座坚强的城市望眼欲穿,泪眼朦胧。想想那些医务人员从年三十工作至今,每天忙到无法休息。想想整个河南省9千万人,封村封社区不敢出门。

河南,是一个人口大省。每一点下跌的GDP,后面都是人命。多少河南人因此推迟复工,失去维生的工资。

真是区区一个郭伟鹏,灭你一座郑州城!千刀万剐你的心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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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已经违反《郑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号通告》,故意隐瞒出境史,未严格落实“隔离观察”措施,未严格落实“如实申报”措施,期间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办公场所,对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危险,其行为已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已依法对其立案侦查中。

个人认为,死罪可免,估计活罪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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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0日8时,经大数据比对,发现其有境外旅居史,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赶至居住地,由120救护车将郭某鹏转运至二七区集中隔离点;15时30分,因发热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17时,由120救护车转运至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3月11日确诊。

截至3月11日12时,经流调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24人,均已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郭某鹏返回郑州后隐瞒境外旅居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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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郭某鹏,凭借着其大无畏的嗜球主义精神,从意大利看球归国隐瞒行踪不报,最终确诊。现被冠以郑州“毒王”、郑州“王炸”、郑州“溜达鸡”、郑州“临时工”等“光荣”称号。一夜成名,受到大江南北全中国人民的关注。人们在愤怒和批判他的同时,更关注的是他将受到怎么的处罚。

一、关于刑事处罚,应当认定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认定犯罪时,刑法的认定标准之一为“主、客观一致原则”,主、客观一致,统一则可以认定构成犯罪。通俗的讲,所谓“主观”就是你是怎么想的,是故意还是过失;所谓“客观”就是你是怎么做的,行为是什么样的,导致了什么样的结果。想的和做的一样视为主、客观一致。由于法官不能钻到郭某鹏的脑海里去看他的真实想法,所以通常要运用客观推主观、逻辑法则、经验法则去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想法、是何种犯罪的想法。因此要分析其构成什么犯罪要从客观行为、结果先入手进而判断其主观是否有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

(一)关于郭某鹏的客观行为、结果。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最高刑为有期徒刑7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所谓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该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两个最基本构成条件:

第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郭某鹏在出国前、归国后均没有配合预防控制机构工作;在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时郭某鹏谎报自己出汗是因为服用板蓝根所致。因此其行为其符合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危险的行为。虽然新冠病毒目前没有被确定为甲类传染病,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决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法律时可以将新冠病毒引起的肺炎视为甲类传染病。此外,郭某鹏坐地铁、公交,上下班,密切接触人群的“溜达”行为符合法条中规定的有严重危险的行为。

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危险方法是一个比较概括的表述,从新冠病毒的高度传染性的角度分析,郭某鹏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是相当的。这里的“公共”指的是不特点的对象。

通过刚才的简要分析,我们能够看出,郭某鹏的行为既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那为什么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就要去分析郭某鹏主观到底出于什么想法?

(二)关于郭某鹏构成何种犯罪的主观方面。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两个概念,“故意”和“过失”。

1、 故意=明知+必然+希望;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然危害社会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称之为间接故意。

2、过失=应当预见+没有预见;过失=已经预见+自信避免。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没有预见的称之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自信可以避免的称之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主观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出于故意,但是造成的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无论是行为的危险性还是对结果危害性主观方面均是故意。

我们不难发现,通过郭某鹏的行为很难推断出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在被控制之前其既不是确诊病例又不是疑似病例。从公序良俗的经验法则判断若其主观明知自己患有新冠肺炎,不可能四处溜达,更不可能与家人居住在一起。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考量,不能认定其是故意传播新冠病毒。

结合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最终,认定郭某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关于民事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被害人包括国家、单位、个人。郭某鹏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国家防控损失,单位经济损失,个人的医疗、务工、护理、交通等损失其均负有赔偿责任。

郭某鹏被判处刑罚是必然结果,但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处罚犯罪,还有预防犯罪,希望在全民抗疫的非常时期大家能够配合防疫机构的工作,尤其是能够不到疫情高发地区去的千万不要去,当前预防输入病例是防疫重点,避免日防夜防,出现“出口转内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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