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公司安排人员非上班时间到网格值班,不发补助合适吗?

正能量金刚


没法表达,特殊时期特殊对待,没法计较和认真,就是那回事吧,糊里糊涂,怎么

都行吧


1疏通经络提高免疫力


首先现在是疫情严重时期,生命安全第一,很多人是不愿意去上班的,如果公司安排去值班,不给补助,我相信很多人是不愿意去的。具体值班给不给补助,给多少,以下是我收集的劳动法加班和值班的补助标准,可以参考了解一下:

值班不等同于加班,而对于值班费或值班津贴的标准,《劳动法》等相关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应按照用人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执行。

一般而言,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处理等原因,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在夜间、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时间内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1、工作特点和工作任务不同。值班和加班虽然都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负担一定责任,但值班是因一定特殊原因,由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内承担一定非生产性、非本职工作。而加班是因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由劳动者在原工作岗位和非工作时间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2、调整规范不同。关于值班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而加班却应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3、工作报酬支付依据不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也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而加班报酬是受《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直接规范。

4、时间限制不同。值班并没有时间长短的限制。而加班必须受《劳动法》规定的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限制。

由此可见,判断加班与值班的主要依据是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从事本职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


地摊创业小哥


特殊时期企业要求员工冒着危险去工作又没有补助是不合适的,今天朋友告诉我她们老板就是这样,要她来上班结果因为来了要隔离14天这期间都是没有工资的,老板说只有来上班才有工资,国家都出台了相应政策不明白为啥还有企业顶风作案。

当然这件事情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一、疫情期间如果是员工自己自愿义务在公司值班,这属于献爱心的行为。公司可以不发工资,但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的发些工资或补助。二、如果值班是公司安排的非正式工作以外的加班,公司必须要给(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加倍,公司适情而定)员工应该得的工资。偶感而发。个人觉得不合适,必定人家都是冒着生命危险在上班,现在不管是哪家企业都会有相应的补贴,只能说这个老板太抠了。不值得跟着他做。


说到底,还是看个人怎么想,出于志愿,为疫情做贡献,体现自己是中国人的荣誉感,是可以接收的。

如果是公司安排,你又不情愿,而你又并非公职人员,是可以要求公司算加班费或者补助。因为公司和我们个人属于劳务关系。合同签署的很明白。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工作算加班。


当然也有人坚持不合适,认为网络值班也是上班,没有补助当然就不合理。但具体还要看公司以及自身的情况,如果自己在家闲着,商情期间义务帮公司网络值班也是一件好事,公司领导要求你值班也许是比较看重你,认为你是自己人,义务帮助一下。特别是中小企业,本次疫情伤得不轻,所以站在人情方面来说义务值班也合适。


加油,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信我们很快战胜病魔,重新回到工作中。


与泰国有关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置导则

一、准确解读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要求,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企业按照原工资计发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并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

二、准确解读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要求,除特殊情形外,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2月3日至9日延迟复工期间,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三、准确解读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待遇问题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或因政府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四、指导企业规范管理有序复工

各地要指导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在确保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产安全。企业在已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要求具备复工条件的职工返岗复工,职工应当按企业要求返岗复工。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企业工会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指导企业灵活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各地要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特别是要结合实际协商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居家远程办公、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好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减少人员聚集,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限制。

六、指导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

对2月9日之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到岗的职工或仍不具备复工条件的企业,要指导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居家远程办公或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的方式,协商解决无法复工问题。对不能通过居家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工资待遇,即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七、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要指导企业规范经济性裁员程序,制定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办法在内的裁员方案,引导裁员人数20人以上或者裁员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情况后,依法有序裁员。

八、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

各地要广泛开展辖区内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情况摸查,将其纳入劳动关系风险监测企业名单,密切关注企业停工或减产情况、劳动用工人数、劳动合同签订人数、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其占职工总数比例的变化情况、职工流失率情况、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情况、工资总额增减情况,以及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涉及人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涉及人数、涉及金额等指标,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关系政策宣讲和咨询,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纠纷,妥善处置劳动关系突发事件。

九、加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处力度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有序复工复产。要引导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可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工会调解等多元解纷联动机制,积极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建议当事人采用网络、邮递等方式提交资料,通过电话、在线视频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调解。符合条件的仲裁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采取视频审理、书面审理等方式处理。对疫情期间因拖欠工资、工伤待遇、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争议,要开启“绿色通道”,实行快立、快调、快审、快结。

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地要全力畅通“一点投诉、全省联动”的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投诉电话等线上维权渠道,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职工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对省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切实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加强重点企业日常巡查和送法普法服务,推广用人单位在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信息管理系统上自主申报用工情况,配合就业等部门做好24小时重点企业复工复产调度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排查化解处置各类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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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然不合适,不过您认为对方过份那就快刀斩乱马,最辞工吧!!



春天的快乐


看个人怎么想

出于志愿,为疫情做贡献,体现自己是中国人的荣誉感,是可以接收的。

如果是公司安排,你又不情愿,而你又并非公职人员,是可以要求公司算加班费或者补助。因为公司和我们个人属于劳务关系。合同签署的很明白。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工作算加班。


大鹍天天记


这件事情要一分为二的看待。一、疫情期间如果是员工自己自愿义务在公司值班,这属于献爱心的行为。公司可以不发工资,但也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的发些工资或补助。二、如果值班是公司安排的非正式工作以外的加班,公司必须要给(疫情期间工资是否加倍,公司适情而定)员工应该得的工资。偶感而发,仅供参考。谢谢


君子之交淡如水27349


特殊时期企业要求员工冒着危险去工作又没有补助是不合适的,今天朋友告诉我她们老板就是这样,要她来上班结果因为来了要隔离14天这期间都是没有工资的,老板说只有来上班才有工资,国家都出台了相应政策不明白为啥还有企业顶风作案。


元气小咸鱼


首先他是在疫情期上班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挑战,正常的工资是要开的,但说补助这就要看,公司是否效益好,但是最起码的一日三餐问题应该解决一下。



月光照白天


按理该发,但应根据情况少发或不发都能说的过去。

在疫情期间公司本身就很难了,希望我们也要理解公司,不要把公司逼上绝路,我们要爱自己的公司,有公司,我们才不会失去工作。所以大家要相互理解,换位思考,等疫情过了,公司运作好了,那我们一切都就会好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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