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電子掛牌(掛水牌)?

具體條例:

  ”《公司條例》3(3)條規定,“為方便用作多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產所的地點以電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稱,該規例載有新條文,訂明凡任何地方是多於6間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業務場所,只要在每段4分鐘時段內,透過電子器材將註冊名稱展示最少一次,或只要在有人透過電子器材要求展示註冊名稱後,該名稱能夠與4分鐘內展示,則公司已遵從在該地點展示註冊名稱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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