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特約律師 / 王兆瑞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律師析案說法律: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2018年12月20日,張女士開始到某文化傳媒公司工作,雙方訂立了1年期限勞動合同。2019年12月初,張女士懷孕了。2019年12月21日,張女士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以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簽合同為由,終止了她的勞動合同。張女士認為,自己尚在懷孕期間,公司不應終止勞動合同。但公司認為是因為公司與張女士的合同期滿,不續簽是合理的。那麼,女員工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懷孕期間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嗎?

律師支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張女士與貴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於2019年12月21日期滿,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因此貴公司在此期間應該續延合同,無權終止合同。

行動建議

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結束後,貴公司可選擇與張女士續簽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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