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龙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野外用火和散煤复燃的通告

卢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野外用火和散煤复燃的通告

(2020)7号

为有效防控野外用火、散煤复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保护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严禁野外用火和散煤复燃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十个严禁”要求。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垃圾和烧荒、燎地边。

(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封山防火区。

(三)严禁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林区内郊游、登山、踏青等。

(四)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入山林。

(五)严禁野外吸烟、野炊、生火烘烤食物。

(六)严禁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

(七)严禁森林防火戒严区内爆破作业。

(八)严禁销售冥纸、冥币等封建迷信丧葬祭祀用品。

(九)严禁在林区内祭祀用火及上坟烧纸,提倡采取鲜花祭扫、植树祭扫等文明祭扫方式,树立文明祭祀新风尚。

(十)严禁散煤复燃和违规销售、采购劣质散煤。

二、对违反以上“十个严禁”要求的人员和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律进行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和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违反以上要求的,追究监护人责任。

三、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野外用火和散煤复燃工作,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将依据《秦皇岛市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环保举报电话:12369;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卢龙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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