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原諒被告人是否有效阻止刑事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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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葉下避雨的青蛙


被害人原諒被告人可能阻止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能有效阻止。

一是可以原諒的範圍是有限制的,即只有因民間糾紛引起的和部分過失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諒解才可能有作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是對於和解的案件,被害人原諒的並不直接有效阻卻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三是被害人原諒被告人阻止刑責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可能性最大最有效。因為刑訴法第二百九十條去你宿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作出不起訴決定,實質上就有效阻止刑責了。被害人原諒被告人的其他情形都不能有效阻止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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