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被强奸4次,嫌疑人:女方配合,是一夜情。究竟是否强奸?

女方:被强奸4次,嫌疑人:女方配合,是一夜情。究竟是否强奸?

女方:被强奸4次,嫌疑人:女方配合,是一夜情。究竟是否强奸?

笔者从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解到一个案例,案件中,受害人说她被强奸了4次,嫌疑人说女方未反抗,且配合,他们之间是一夜情,且性行为未成功,那么究竟事实真相如何,究竟法院如果认定,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王乙某(成年女性)报警称:10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张家港市某道路西侧辅道与某高速交叉路口,先是采用抓头发、言语威胁等手段,将被害人王乙某拉至路边树林内欲实施强奸,后又将王乙某挟持至张家港市某商务宾馆某房间,采用胁迫等手段,再次对被害人王乙某实施奸淫,共奸淫四次。

嫌疑人刘某辩称:被害人主动要求与其发生“一夜情”,未反抗且配合,并且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实际性行为并未发生,并非强奸罪。

那么究竟是强奸还是一夜情呢?

经法院调查审理被害人王乙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平面示意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旅客信息查询截图,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相关照片,相关辨认笔录,提取笔录,人身检查笔录,鉴定书,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认定是强奸并非一夜情。

嫌疑人刘某提出其不构成强奸,经查,被害人与嫌疑人素昧平生,相遇正值深夜,其又处于生理期,事发地位于较为偏僻的路边小树林,嫌疑人辩称被害人主动要求与其发生“一夜情”的说法既无事实依据,又不合生活常理,其供述与诸多在案证据相矛盾,而被害人陈述却客观真实,在细节方面能与人身检查笔录、物证卫生巾及提取手机照片等客观性证据相印证,且本案案发自然,报警及时,符合一般强奸案件的案发情形。

究竟强奸了四次?还是强奸未遂?

本案法院采信了被害人指证嫌疑人对其强奸的陈述,但被害人称嫌疑人对其成功强奸四次,而客观上却未能从被害人阴道内检出嫌疑人DNA成分,故原审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就低认定嫌疑人强奸未遂。

女方“配合”究竟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被害人同事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害人平时胆子较小,印证了被害人在面对被害人言语、肢体暴力胁迫下,正是基于害怕的心理原因,才会对嫌疑人的一系列侵犯行为予以配合。因此女性由于恐惧等而配合男方的强奸性为,并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

该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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