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被強姦4次,嫌疑人:女方配合,是一夜情。究竟是否強姦?

女方:被強姦4次,嫌疑人:女方配合,是一夜情。究竟是否強姦?

女方:被強姦4次,嫌疑人:女方配合,是一夜情。究竟是否強姦?

筆者從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解到一個案例,案件中,受害人說她被強姦了4次,嫌疑人說女方未反抗,且配合,他們之間是一夜情,且性行為未成功,那麼究竟事實真相如何,究竟法院如果認定,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王乙某(成年女性)報警稱:10月8日晚至次日凌晨,被告人劉某在張家港市某道路西側輔道與某高速交叉路口,先是採用抓頭髮、言語威脅等手段,將被害人王乙某拉至路邊樹林內欲實施強姦,後又將王乙某挾持至張家港市某商務賓館某房間,採用脅迫等手段,再次對被害人王乙某實施姦淫,共姦淫四次。

嫌疑人劉某辯稱:被害人主動要求與其發生“一夜情”,未反抗且配合,並且其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實際性行為並未發生,並非強姦罪。

那麼究竟是強姦還是一夜情呢?

經法院調查審理被害人王乙某的陳述,相關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檢查筆錄、平面示意圖、提取痕跡、物證登記表、扣押清單,調取證據清單,旅客信息查詢截圖,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提取筆錄,相關照片,相關辨認筆錄,提取筆錄,人身檢查筆錄,鑑定書,監控錄像、視聽資料說明書,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人口信息,被告人劉某的供述等。認定是強姦並非一夜情。

嫌疑人劉某提出其不構成強姦,經查,被害人與嫌疑人素昧平生,相遇正值深夜,其又處於生理期,事發地位於較為偏僻的路邊小樹林,嫌疑人辯稱被害人主動要求與其發生“一夜情”的說法既無事實依據,又不合生活常理,其供述與諸多在案證據相矛盾,而被害人陳述卻客觀真實,在細節方面能與人身檢查筆錄、物證衛生巾及提取手機照片等客觀性證據相印證,且本案案發自然,報警及時,符合一般強姦案件的案發情形。

究竟強姦了四次?還是強姦未遂?

本案法院採信了被害人指證嫌疑人對其強姦的陳述,但被害人稱嫌疑人對其成功強姦四次,而客觀上卻未能從被害人陰道內檢出嫌疑人DNA成分,故原審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就低認定嫌疑人強姦未遂。

女方“配合”究竟是否影響強姦罪的認定?

法院認為,根據被害人同事的證言,能夠證明被害人平時膽子較小,印證了被害人在面對被害人言語、肢體暴力脅迫下,正是基於害怕的心理原因,才會對嫌疑人的一系列侵犯行為予以配合。因此女性由於恐懼等而配合男方的強姦性為,並不影響強姦罪的認定。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某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在犯罪過程中,被告人劉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之規定,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三年。

該案經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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