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还在持续。随着2月10日,大部分省市企业的陆续恢复生产,开工运营,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双职工家庭女性等特殊群体,将面临更多困难和风险。也将引起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要如何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犯,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此,《律师帮帮忙》栏目组,针对可能引发的妇女权益纠纷,为大家简单进行了总结,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给广大女性朋友更贴心,更人性化的关爱。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复工后企业女职工“三期”权益保障?

2020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儿童和孕产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了儿童和孕产妇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易感人群,疫情期间,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需要企业及社会的特别保护,女职工可与单位通过协商的方式女职工采取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如女职工在孕期无法适应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对其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在怀孕及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疫情防控期间不开学,双职工家庭孩子照料成为社会问题,如何破解?

目前北京、杭州等地已出台关于双职工家庭可由一名职工在家看护子女,但其他地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

另外,已出台政策仍较粗略,“育儿假”也并未实际落到实处,在保护女职工权益的同时,未考虑企业利益的可能性损失,也未赋予单位和企业进一步细化政策的空间。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建议允许单位和企业对“带薪政策”进行合理性解释与细化,如允许根据家庭子女数量和员工工龄长短实施差异化对待。对于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妈妈家庭等特殊群体,政策应更为深入,通过建立街道和社区帮困站等形式为她们提供临时托管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如何采取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女性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第一时间应向公安机关报警,如因隔离状态或者其他客观因素无法自行前往报案,应由其近亲属代为报案。报案后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确定伤情,同时留存现场及伤情照片、医院诊断证明、伤情检查报告等相应证据。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当事人还可以向其所在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及妇联等单位求助,亦可在证据留存后向其住所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女怀孕期间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妊娠?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截止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来证实新冠肺炎感染存在母胎传播,如孕妇感染肺炎,其有权根据医生建议决定继续妊娠,还是终止妊娠。

男方仅以女方感染新冠肺炎为由提出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认定是否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且法律明确禁止遗弃病、残妇女。如果男方仅以妻子感染新冠肺炎为由而提出离婚,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女性当事人是否可以疾病救治为目的,要求支付赡养费或夫妻扶养费?如男方对感染病毒的配偶不予照顾,是否属于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有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扶养是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律责任,扶养义务体现为夫妻共同负担日常生活费用,一方患有疾病或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等等义务。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在疫情防控期间,男方对感染病毒的女性当事人应尽到扶养、照顾并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的义务。至于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应当以女性是否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作为认定标准,如女方已因感染病毒出现无法呼吸、无法独立动身等重度症状时,男性配偶一方如果对女方不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且不予照顾时,可能会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2020年春节前已签署离婚协议,现因疫情防控延长假期、防控措施等原因导致离婚手续尚未办理的,离婚协议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协议为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因此,即使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疫情防控期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如何行使?如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感染病毒,另一方是否可以此为由主张变更抚养权?

探望权的行使应基于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出发。疫情防控期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另一方约定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比如可以在疫情防控的自我隔离期间,基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通过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云探望”。如双方无法就疫情防控期间行使探望权等事项达成一致,如疫情防控期间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体健康,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再行恢复探望。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此为由减少或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因申请法院变更子女抚养关系需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感染肺炎一方感染肺炎且久治不愈的,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或会发生严重损害子女权益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但是否予以变更,需要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确定。

疫情期间,如果女职工遇到无法保障产假等问题,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女组织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申诉,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八”妇女节将至,疫情防控期间,这些女性权益应得到保障

如果用人单位侵害孕期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帮帮忙》祝女性朋友们女神节快乐

我国劳动法、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都对女职工劳动期间的权益,进行了较多的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女性朋友遇到婚姻家事,以及劳资方面的纠纷,可以来找《律师帮帮忙》,我们优质的合作律师团队,愿意为您排忧解难。

咨询方法:

电话咨询:

栏目热线400-666-4885

关注“TV法律微服务”直接留言

微博咨询:

关注“TV法律微服务”直接留言


关注“TV法律微服务” 及 “律师唠一唠”直接后台留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