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發佈2019年"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你在買房時是否遭遇過?


一年一度的315即將到來,消費維權再次成為關注焦點。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你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也遇到過霸王條款呢?


3月12日,青島市市場監管局、青島市消保委發佈了2019年“十大不公平格式條款”及相關點評。涉及房產、旅遊、教育、機動車等消費領域。


下面小淘帶大家重點看涉及住房方面的問題


官方發佈2019年

官方發佈2019年


房地產開發經營類

官方發佈2019年


官方發佈2019年

即便開發商逾期交付,也不能解除合同


案例:【某商品房預售合同】


自本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該商品房總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且買受人不得退房。


官方發佈2019年


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在消費者(買受人)已經預先支付購房款的情況下,按時交房是經營者(開發商)的主要義務之一。


如經營者(開發商)無限期拖延交房,既違反了經營者(開發商)的主要義務,也不利於消費者(買受人)的合同目的的實現,如不允許消費者(買受人)解除合同,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一)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規定,侵犯了消費者(買受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


官方發佈2019年

開發商違約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某商品房預售合同】


出賣人如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逾期超過90天的,買受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出賣人無需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應當自雙方撤銷合同備案登記後60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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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經營者(開發商)利用格式條款事先免除其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涉嫌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四)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四)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及第十一條第(二)款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的規定,侵害消費者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車位使用權轉讓

官方發佈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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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那些事兒


案例:【某小區車位轉讓合同】


如因任何原因導致該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甲方無需退還剩餘期間使用費,甲乙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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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造成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的原因可能有多種。


首先,如車位本身即存在質量或使用功能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關於“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的規定,車位使用權受讓方有權要求車位使用權轉讓方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其次,如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系由車位使用權轉讓方過錯所造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關於“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車位使用權轉讓方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再次,如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系由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關於“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車位使用權受讓方有權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要求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即有權要求退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


官方發佈2019年


最後,上述條款未對造成車位毀損、喪失使用功能的原因進行區分,即約定車位使用權轉讓方無需退還剩餘期間使用費、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涉嫌違反《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責任: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以及第十條關於“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加重消費者下列責任:……(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的規定,涉嫌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加重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


新的一年,我們要把維權之路堅持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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