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屬於自己的權益不經過另外產權人的同意進行轉讓公證嗎?

鄒鎖俊46882581


如果這是買賣交易普通共有產權住房的話另一個產權人可以起訴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

共同財產的贈予必須經過共有人的同意,單方贈予只能將自己所有的部份贈予。不能將他人的部分進行贈予,房產贈予不經共有人同意,無法變更房產所有權,房屋產權登記部門不可能給辦理產權變更。

必須在共有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將共有房產贈於別人。



關於出售共有財產,《物權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按《物權法》的規定,如果出售共有房產,未經按份共有的三份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或者未經全部共同共有人同意,買賣合同應是無效的。除非共有人另有約定。

但這只是《物權法》基於共有關係的處分權所作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買賣合同的效力,還要參考很多其他因素,比如購買人是否屬於善意第三人。

司法實踐中,在未經部分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出售共有房產,符合以下情況的,是應認定買賣合同有效的:

1、出賣人為房屋登記產權人,該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房屋時,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出售該房,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2、出賣人為房屋登記產權人,該房有其他按份共有人,出售該房時,未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但買受人為善意的,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3、出賣人為房屋登記產權人,該房有其他共同共有人,出售該房時,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但買受人為善意的,應認定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共同共有中最常見的就是基於夫妻關係,雙方對婚後共同財產中的房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實踐中,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後,另一方以不知情為由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案子很多,有的是因夫妻鬧矛盾,一方確實隱瞞了另一方,有的則屬於房價上漲後想反悔,以配偶不知情為藉口要毀約。不管是上述哪種情況,如果購買人確實屬於善意購買,一般應認定合同有效。

那麼如何判斷購買人是否構成善意呢?

這要綜合買賣雙方的實際情況及交易過程中的各種因素來判斷。通常看來,至少要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購買人應該支付了合理的對價。

2、購買人在購買該房產時,應該處於善意狀態,即應該不知道有其他共有人、或不知道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或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賣方有權出售。


樓市曉玥


我給你的答案是:1.江奶奶作為按份共有的共有產權人,且在法律上屬於按份共有的情況下,可以不經過另兩位共有產權人的同意,單獨進行捐獻公證。因為她捐獻的是屬於自己的份額即老洋房的二樓,這種捐獻具有法律效力;2. 第二個問題:江奶奶將自己的房子捐給國家了,從法律上來講,這棟老洋房永遠不能出賣了!倒是錯誤的說法。因為江奶奶的另外兩個外甥,作為老洋房的共有產權人,完全可以出售自己的份額即該老洋房的一樓和三樓,前提是隻要有人願意購買。但在現實生活中,有能力購買老洋房的人,不可能考慮去買一個沒有完全產權的房子。因為一旦買下,豈不等同於自己和國家形成共同共有,等同於買了一棟共有產權房?3.在大上海,這類老洋房基本上全部劃入文物保護範圍,產權可以自由交易,但房子的修理修繕等,均需要報批,否則就構成違法,甚至觸犯刑法,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十里上海灘,這樣的房子很多,而且有很多產權人,甚至一個樓梯間都有可能有一個乃至幾個產權人。所以,這類房產的產權比較混亂,交易起來比較麻煩。但這類房子的最大好處,就是有一個比較大的院子,且建築多是歐式風格,因此交易金額較高。像電視劇中的這類價值5000萬的老洋房,算是比較低的,目前價值幾億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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