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朋友會問了,工作單位未給其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其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住院治療,工作單位是否應當向其承擔賠償責任?
經新農合報銷的醫療費,應否在工作單位承擔的醫療費中扣除?
對於這兩個問題,下面通過一則案例進行解答。
案例詳情:
張某之夫常某生前,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2011 年常某進入一家公司,從事保安工作。
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亦未為常某辦理相關社會保險。
2011 年 12 月,常某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被送往醫院治療,被診斷為腦出血,住院治療 53 天后,醫治無效死亡。
在此期間, 共花去醫療費 130546 元。
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中心報銷常某醫療費 74711. 64 元。
此後,常某之妻張某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常某 13. 5 萬元醫療費中屬於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應報銷的費用。
2012 年 5 月 ,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由公司支付張某醫療費 95417 元,對張某的其他請求不予支持。
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分析:
公司認為仲裁委在,未扣除張某已通過新農合報銷的70000 餘元的情形下。
直接裁決由其承擔 95417 元,明顯超出常某住院救治期間的實際醫療費。
有失公平,請求法院判令其公司不承擔常某在合療辦已經報銷的醫療費 70000 餘元。
本案中勞動者所支出的醫療費,已經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
按照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勞動者不得在享受新農合的同時享受職工基本醫保待遇,即不得重複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所以本案應當對勞動者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即對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報銷後,不能達到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最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如下:
由公司支付張某的醫療費 17705. 36 元。
懂寶總結: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應當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經新農合報銷的醫療費應在,用人單位承擔的醫療費中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我國現行的三種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從理論上講,這三種社會醫療保險根據其各自的性質應歸屬於不同的參保人員,且每位公民只能參加一種社會醫療保險。
但由於很多流動就業人員出現了,一人同時參加兩種社會醫療保險的現象。
<code>按照國家的社會保險政策,同時享受兩種社會醫保待遇是不被允許的,以維護公平原則,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有序實施。/<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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