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問:有幾個問題,我想先提出來,以免拖到後面成堆了。(笑)

一個是,既然日本的健康危機管理體制在半個世紀前,就受到了其國內的被害者守護會和眾多專家學者的批判,那麼,我們今天還有必要學習借鑑嗎?

答:首先,要看能否解決我們的問題。亞當·斯密的國富論距今200多年了,我們不是還在學習研究嗎?其次,要看它受到批判的原因。任何事和人,都有優點和缺點,這兩點是共存的,並相互鬥爭和轉化的。如果日本的健康危機管理體制都是優點,那它為什麼當時沒能阻止、後來也沒能預防類似的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呢?但是,如果說它全是缺點,那為什麼從1960年代以後日本的食物中毒事件的數量和死亡人數都大幅度減少了呢(見洋為中用話防疫(5))?至於個人也是如此,有時說他變好了,或者變壞了,也可以認為,他內部的對立統一的兩個方面,都隨著時間發生了變化。

問:好的。我還有兩個問題涉及法律。一個是上次講座看到守護會的恆久救濟對策方案要求實現憲法規定的基本人權,並據此起訴了厚生省和地方政府機構。二是講座6的表格顯示,厚生省在事件發生後,電令德島縣知事對森永德島工廠長按違反食品衛生法起訴。這兩個法律,請您說明一下吧?

答:好的。那就先說憲法吧。這問題其實有一點難度。

先補充一點背景。你可能也知道——日本在經濟高速增長時期(1955-1971),因為把GNP(當時對GDP的一般稱呼)當作最優先目標,所以,各種公眾健康危機事件層出不窮,媒體和學者甚至創造了“公害”和“公害大國”這樣的新詞。以砒霜為例,據史料是公元6世紀阿拉伯鍊金術士研製出來的……

問:這在當時也算是高科技產品了吧?(笑)

答:大概吧。在西歐工業化歷史時期,也曾經發生過多起砒霜食物中毒事件,但是被害者多是成年人,且人數不多。中國古代故事中,也有類似的案件發生。而在日本諸多公害事件中,1955年森永砒霜奶粉中毒事件之所以獨樹一幟引人注目,很多日本學者指出——不僅是因為被害者超過萬人,而且,也是因為幾乎都是未滿週歲的嬰兒;這是與國外食物中毒事件的最大的不同。另外,事件發生後,國的和地方的政府機構未能履行其責務[責任義務],導致被害者權益受到嚴重損害,所以,1972年守護會的恆久救濟方案中,以憲法為依據提出了具體的救濟要求——日本學者指出,這一點也是其公害事件的訴求和賠償中所沒有的。因此,第一次把憲法作為維權的依據,這也被認為是有眾多學者專家支持和參與的、通過守護會恆久救濟對此方案體現出來的創舉。


問:那您為何說,有一點難度呢?

答:我稍微擺一點老資格吧。(笑)

按照過去的日本國內和我們國內的主流觀點,這個憲法是美國“強加”給它的。

從版本上看,確實也是先有英文版(亦稱麥克阿瑟版,他當時是駐日美軍最高司令,提出了修憲三原則),隨後是日本官方的日文翻譯版,然後是日本政府正式的日文修訂版。而這三個版本,在用詞和語感上還有所不同。你說是不是有意思?

問:這麼大的事情,難道日本各黨派、法學專家等,就沒有自主地提出新憲法的版本嗎?

答:日本政府倒是行動迅速——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投降,9月2日簽署投降協議,9月中旬日本政府法制局內部就開始討論修憲問題了。後來政府、民間、各黨派或個人陸續提出了二十幾個版本。不過,很多版本沿襲了《大日本帝國憲法》的理念,如“天皇神聖不可侵犯”或“臣民”的義務等;少數版本則體現了超前的思想,如“廢除天皇”或選舉美式“大統領”[總統]、甚至成立“日本人民共和國”等(圖1)。


圖1 日本共產黨的憲法草案


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問:那這個新憲法與舊憲法有何不同?又怎麼成為了守護會的“護身符”呢?(笑)

答:第一個問題,我偷點懶兒。請看日本某個中學教科書對新舊憲法不同的簡明解釋[說明:日本沒有全國統編教材,所以在網上任選了一個](圖2)——


圖2 日本中學的社會與公民教科書對新舊憲法的說明


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資料來源:日本中學生課程輔導網站tuoudounavi。

注:明治時代:1868~1914年。憲法=憲法,主権=主權,平和=和平, 人権=人權。

黑體字第9條內容為放棄戰爭(麥克阿瑟修憲第二原則),也被普遍認為是和平憲法的基石。


第二個問題,我費點勁兒。主要體現在第三章裡。由於中譯文在百度和360與豆瓣等網站上略有出入,且未註明譯文來源,所以,我們直接引用了日本駐華使館網站的官方中譯文。另外,為了滿足有興趣的讀者的需要,也列出了英文原版與當時日本官方翻譯版;併為部分繁體字標註了[簡體字或註釋]


一,麥克阿瑟版第三章第9條。

1,英文:CHAPTER III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People

Article IX. The people of Japan are entitled to the enjoyment without interference of all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2,日本官方譯文:

第三章 人民ノ権利及義務[人民之權利及義務]

第九條 日本國ノ人民ハ何等ノ幹渉ヲ受クルコト無クシテ一切ノ基本的人権ヲ享有スル権利ヲ有ス。[日本國之人民有不受任何干涉的、享有基本人權的權利]

3,現行憲法文本:第三章國民の権利及び義務

第十一條 國民は、すべての基本的人権[人權]の享有を妨げられない。この憲法[憲法]は國民に保障する基本的人権は、侵すことのできない永久の権利として、現在及び將來の國民に與へられる。

4,日本官方中譯文: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到妨礙。本憲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力,現在及將來均賦予國民。


二,麥克阿瑟版第10條

1,英文:Article X. The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by this Constitution guaranteed to the people of Japan result from the age-old struggle of man to be free.

They have survived the exacting test for durability in the crucible of time and experience, and are conferred upon this and future generation in sacred trust, to be held for all time inviolate.

2,日本官方譯文:此ノ憲法二依リ日本國ノ人民二保障セラルル基本的人権ハ人類ノ自由タラントスル積年ノ闘爭[積年的鬥爭]ノ結果ナリ、経験の坩堝ノ中二於テ永続性二対スル厳酷ナル試練二克ク耐ヘタルモノニシテ永世不可侵トシテ現在及將來ノ人民二神聖[神聖]ナル委託ヲ賦與セラルルモノナリ。

3,現行憲法文本:第九十七條 憲法が日本國民に保障する基本的人権は、人類の多年にわたる自由獲得の努力の成果であって、これらの権利は、過去幾多の試練に堪え、現在及び將來の國民に対し、侵すことのできない永久の権利として信託されたものである。

4,日本官方中譯文:本憲法對日本國民所保障的基本人權,是人類為爭取自由經過多年努力的結果,這種權利已於過去幾經考驗,被確信為現在及將來國民之不可侵犯之永久權利。


問:我感覺幾種文本有點意思。一是英文本使用的是people,當時日本官方譯文對應的也是人民,但是,修訂後的正式憲法文本和官方中譯文使用的是國民。好像美國文本和當時官方日譯文體現的人民性就被減弱,而國民性增加了。您說呢?


答:你的發現有意思。不過,深入的討論要離題,我們還是回到守護會依據的憲法的基本人權條文吧。

日本現行憲法第三章的第十三條是說所有國民作為個人應當被尊重。第十四條是法律下面人人平等。

問:請稍等。我們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們是說——在法律下面嗎?

答:是的。

英文版:All natural person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所有自然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當時的和現在的官方日文本:すべて國民は法の下に平等であって……[所有國民在法之下是平等的]

但現在的日本官方中譯文:全體國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問:看來現在的官方中譯文與英文版一致,但是,當時的日文譯本和現行憲法文本,則把英文的“在法之前

”改成了“在法之下”。這非常有意思。如果是在法律面前的話,給人的印象是人和法站在同一個水平,彼此可以對視;而在法之下,則顯得法的地位高於人,人需抬頭仰視。這種改動很有啟發性,因為人們經常爭論的一個問題就是——法律大還是人情大,或者法大還是官大?如果認為法與人(含官員等)處於同等地位的話,結論就會有分歧。如果認為法在人上、人在法下的話,那就無需爭論了。我覺得這一字之差,意義重大。您說呢?


答:所以日本有些學者用了一生的精力,去研究憲法的幾種文本的差異、含義和意義。

問:那麼,還有哪些憲法條文給守護會提供了維護被害者權益與追究政府責任的依據呢?

答:接著我們看看英文原版對國家公務員的定義——

1,英文版:All public officials are servants of the whole community and not of any special groups.

2,日本官方譯文:一切ノ公務員ハ全社會ノ奴僕[奴僕]ニシテ如何ナル団體ノ奴僕二モアラス。[一切公務員都是全社會之奴僕,而不是任何團體之奴僕。]

3,現行憲法文本:第十五條 すべての公務員は、全體の奉仕者であって、一部の奉仕者ではない。

4,官方中譯文:第十五條 一切公務員都是為全體服務,而不是為一部分服務。

你看,這個官方中譯文與英文和日文都不一樣,因為日文的“奉仕者”的意思是僕人、傭人、服務員,如果按字面翻譯,應當是:一切公務員都是全體之服務員[公僕],而非一部分之服務員。

問:這樣一比較,英文的servant與日文的“奉仕者”相比,似乎要多一點激進的色彩吧。如果真的採用servant對應的日文“奴僕”[奴僕]的話,那官員的面子往哪兒放呢。或許也是因此才改用了較為中性的奉仕者[公僕]吧?(笑)

答:看來,你以後也可以當各國憲法比較研究的學者了。(笑)

順便說一句,日本公務員或國立學校教師,如果在外面營利性企事業單位做兼職或顧問或拿諮詢費或分紅等,都是違法的。國家電視臺如NHK[被稱為半官方],如果播放商業廣告並收費,也是違法的。

問:因為他們不再是全體的奉仕者或公僕,而成了某個企業或團體的奉仕者或私僕了吧?

答:回到正題。在過去的《大日本帝國憲法》裡,第二章臣民権利義務[臣民權利義務],共15條;而新憲法的第三章國民的權利與義務從第十一條到第四十條,多達30條,很多都與守護會的要求有關。除了前面提到的第十一條和第十五條,還有——

第十七條 任何人在由於公務員的不法行為而受到損害時,均可根據法律的規定,向國家或公共團體[地方政府]提出賠償要求。

第二十五條 全體國民都享有健康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權利。國家必須在生活的一切方面為提高和增進社會福利、社會保障以及公共衛生而努力。


好的。因為時間關係,就不一一列舉了。

最後說一下,新憲法公佈後,日本全國掀起了宣講和學習的熱潮。日本政府成立了憲法普及會,印發了5萬冊《新憲法講話》,供各級政府官員培訓使用;另外,印發了2000萬冊《新的憲法,光明的生活》,幾乎每家一本。同時,中小學的課本里也增加了新憲法的內容,且持續至今(含電子版)。

問:我說一句感想吧。聯繫到守護會等被害者團體,是否可以說,正是在那些經歷了戰前慘痛歷史、又經受了戰後新憲法薰陶的青少年裡,出現了七十年代拿起憲法、維護自己權益的覺醒的新一代?


答:好的。下回接著討論。為滿足有興趣的讀者需要,我們選取若干補充資料如下(圖3~圖6)——


圖3 日本憲法普及會編寫的《新的憲法,光明的生活》講義(1947年5月)


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注:下面兩行字是“請好好保存,讓更多的人們閱讀”。


圖4 給兒童編寫的漫畫版憲法解說(1948年)


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圖5 給青少年編寫的插圖版憲法解說(1949年)


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圖6 日本中學社會與公民課程的電子版教材


洋為中用話防疫(8):日本健康危機管理體制的危機與轉機3

注:從左至右分別是我們與現代社會—情報化[又譯作信息]的社會,我們與經濟—資本主義與消費者,我們與政治—人權、憲法、政治,我們與國際社會的諸問題。


(2020.3.4)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