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所有权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中明确指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宅基地“三权分置”——集体所有权


自1962年以来,从法律上和政策上都明确规定,宅基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与此同时,社员长期免费享受使用权,后来出现的“一户多宅”等现象可以看出,集体所有权的权能相对来说比较微弱。在农村人口结构不断变动的新时代背景下,农村住房交易机会增多,落实集体所有权权能显得更加重要。

集体所有权对宅基地的“占有”权能

主要体现在对社员申请宅基地的批准权利和集体排他性的收回宅基地。社员使用宅基地,必须要向农民集体申请,只有农民集体批准了,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村镇内,个人建房和社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用地,都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査、批准的手续。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地建房、进行建设或越权批准占用土地。”可以看出,为社员审批宅基的权能是集体所有权“占有”的主要体现。此外,由于各种原因,社员不再使用宅基地,农民集体也是收回宅基地的唯一合法主体。《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社员迁居并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生产队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199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即农民集体有权监督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若出现成员资格消失的家庭,农民集体有权核减宅基地面积。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文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即如果农民申请宅基地已经过了两年但依然不建造房屋,将宅基地空闲下来,农民集体有权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农民在申请的宅基地上已修建房屋,但倒塌了或拆了,两年以上农民还未在这块宅基地上重新建造房屋,即使农民已经通过颁证等程序获得了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集体依然可以在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条件下,注销其土地使用权,合法收回这块宅基地。

总之,农民集体通过批准、监督、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来体现集体所有权的“占有”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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