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解除合同请求需交29万诉讼费

一、最新情况

2019年以来,针对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绵阳大部分法院已经将其认定为财产性诉讼请求,按合同涉及的全部交易额确定案件标的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和收取诉讼费。例如:


慎重:解除合同请求需交29万诉讼费

起诉书截图


慎重:解除合同请求需交29万诉讼费

交纳诉讼通知书截图


在本案中,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涉及的标的额仅仅只有660万元,诉讼费不可能是299800元。毋庸置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交纳的诉讼费中,肯定包括原告第一项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经过了解,该合同所涉及的交易金额为4500万元。由此可见,绵阳法院已倾向于将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视为财产性诉讼请求,并按合同涉及的交易金额收取诉讼费。

二、历史追溯与法院观点

解除合同到底是按件收取诉讼费,还是按合同所涉及的交易金额收取诉讼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各地法院多年来一直处于争论中,有按件收取,也有按交易金额收取的。但是,总的趋势是由按件收取发展到按交易金额收取,其分水岭则是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出台。

2015年之前,大部分法院都是按件收取,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5月1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了一则回复:“仅以解除合同为诉讼标的,不涉及争议金额或者价款的,应当案件收费……”。

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大部分法院都转向按交易金额收取。一是,该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按照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明确了诉讼请求有财产性请求和非财产性请求;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28日的《院长信箱》中明确,不再强调合同解除之诉应按件收费。所以,各级、各地法院逐渐开始转向按交易金额收取。

我们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裁判观点,目前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已明确为财产性诉讼请求,应以合同交易金额确定诉讼费。

三、解决方案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的途径:协商解除、通知解除、请求法院解除。

由于请求法院解除合同的诉讼成本已大幅增加。因此,我们建议在出现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之规定,采用书面通知相对人的方式解除合同,尽量避免产生大额诉讼费。

当书面通知到达相对人时,双方的合同已经解除。然后,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仅针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提起诉讼。

后记:《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所以,当事人不可滥用单方解除权,以免承担对方起诉撤销解除通知后的败诉风险。

撰稿人:龚林 刘美玲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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