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代開發商繳納稅費?法院:開發商全額返還

中國法院網訊 (龔朝菊) 花了一輩子的積蓄買套商品房,卻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證,原來是開發商未交相關稅費,購房者傻眼了,該怎麼辦呢?近期,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就出現了這“奇葩”一幕……你是否清楚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款應該由哪個承擔呢?作為購房者,又如何維權呢?

  原告王某、徐某系夫妻,二人於2013年購買了由被告甲房地產公司開發建設的某某小區房屋一套。因是現房,王某、徐某付全款後即接房入住。出人意料的是,在接房入住長達5年時間裡,一直能未辦理房屋產權證。多方打聽竟被告知,是因為開發商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營業稅等稅費,辦理房屋產權證遙遙無期。

  二原告心急如焚,多次與甲房地產公司協商未果。後經多方奔走,二原告在完善相關手續後,於2018年10月22日代被告房地產開發公司向稅務局繳納了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48800元。完稅後,順利辦理了涉案房屋房屋產權證書,產權人登記為王某、徐某。現王某、徐某向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開發商返還代繳的稅費及滯納金148800元。

  法院認為,通過完稅證明顯示,本案納稅義務人為甲房地產公司,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應由該公司承擔;如開發商在規定的時間內應繳納而未繳納上述稅費,則會產生相應的滯納金。原告王某、徐某代展博公司繳納了相關的稅費及滯納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遂依法判決由被告甲房地產公司支付原告王某、徐某代繳的稅費148800元及資金佔用損失,並負擔訴訟費。

  一審判決後,甲房地產公司不服,遂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甲房地產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被告與原告簽訂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依法確認其效力,合同權利義務應由原、被告承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費附加及印花稅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被告甲房地產公司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定的時間內應繳納而未繳納,併產生了相應的滯納金,二原告代被告繳納的稅費及滯納金後,應當由被告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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