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生豬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不受15畝上限限制

近年來,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新的農業生產經營方式不斷湧現,規模經營水平和生態環境要求不斷提高,用地出現新情況新需求,面臨新形勢新要求。為適應農業現代化發展趨勢,建立設施農業用地保障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日前,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會同四川省農業農村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四川:生豬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不受15畝上限限制


合理設置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上限

《通知》進一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的範圍與規模。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於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為更加便於理解和實際操作,將原有政策文件中的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整合為生產設施用地和輔助設施用地。

相較於以前的文件有兩點值得關注。其一合理控制了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根據現代農業的生產特點和發展實際,為更加科學合理地設置用地規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較原政策文件,增加了規模化糧食作物種植的輔助設施用地規模需控制在種植面積的1%以內的比例限制,併合理設置了上限,即:“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最多不超過3畝”“種植面積500畝以上的,最多不超過10畝”。

其二強化了規模化養殖輔助設施用地政策支持。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的有關精神,《通知》規定生豬養殖的輔助設施用地不受15畝上限限制,以保障廢棄物處理等設施用地需求。同時,為集約節約用地,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築,但必須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年出欄1萬頭養豬場使用耕地不超過20畝

《通知》明確規定設施農業用地可佔用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的情形。在用地劃分、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範圍等方面進一步改進突破。歸納起來,一是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範圍。考慮到設施農業是從事農產品生產的特點,有別於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用地,因此明確,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佔補平衡。

二是對一些設施農業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考慮到興建設施有利於提高農業生產力,因此,對於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少量使用,同時也確保永久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降低,佈局相對穩定。

此外,《通知》特別規定,經四川省農業農村廳認定存欄5000頭以上的種豬場、年出欄10000頭以上的規模養豬場,允許使用“不超過項目用地規模的20%,最多不超過20畝”的永久基本農田。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有利於規模化農業設施用地的選址,促進農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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