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自愿给妻子15万元,离婚时要求返还,法院:不支持

我们经常在看到电视剧里,幸福的婚礼上,男方会一脸真诚地对女方说:以后我的工资卡归你管,家里的一切都归你管!但是,当幸福破灭的时候,之前的话还可以收回吗?

请看今天的案例——《丈夫婚前给妻子15万元,离婚时要求返还,法院:不支持!》

婚前自愿给妻子15万元,离婚时要求返还,法院:不支持

案例重现:

2005年2月,周先生与杨女士在网络上相识相恋,随后迅速结婚。婚后,周先生将婚前的15万元存款转至杨女士银行卡,并将工资卡也交予杨女士,由杨女士负责家庭一切开销。

但是婚后,两人经常人因家庭琐事吵闹不断。2016年3月,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杨女士返还其婚前存款15万元。杨女士同意离婚,但称15万元存款已在共同生活期间消耗完毕,不能返还。

婚前自愿给妻子15万元,离婚时要求返还,法院:不支持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的15万元存款确系周先生婚前所得。虽然金钱系种类物,但15万元存款能够通过账户上的流转加以区分,周先生与杨女士结婚并不必然导致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因此能够认定15万元存款系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

如何定性周先生婚后将存款交给杨女士的行为是本案的关键。原告主张该行为系保管行为,但未举证证明。法官应通过生活常识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杨二人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周先生将婚前存款交给杨女士系其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自愿处分,周先生在实施该行为时未明确限制杨女士的处分权利。二人系夫妻关系,周先生可以预见到杨女士可能对上述存款进行处分却仍交予她,很难被理解为仅要求杨女士对其婚前财产进行保管,故周先生关于保管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既然周、杨二人有杨女士管钱的安排,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会产生财物消耗,则将周先生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给杨女士的行为视为周先生自愿将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观点最合乎常理。

婚前自愿给妻子15万元,离婚时要求返还,法院: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参照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张另一方予以补偿或者返还。

本案中,虽然15万元存款系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其自愿交付给妻子供夫妻共同生活使用,且在婚后生活中已将15万元消耗完毕,故周先生不得再主张杨女士返还该15万元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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