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胆取证、积极沟通是实现侦查阶段有效辩护的两大法宝

——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件无罪辩护总结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高森律师


某公司及多名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后变更罪名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闻律师事务所高森律师担任被同时立案侦查的A的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经过开展辩护工作,最终A被取保候审,现该案其他被告已被宣判,A未被移送审查起诉,事实上取得了无罪辩护的结果。律师总结该案成功办理的经验如下:

一、律师第一时间介入辩护,大胆取证,是辩护成功的利器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计算机网络领域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接手该案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A,了解公司的人员情况、管理结构和业务模式,并询问A对案件的认识和辩解意见。

经了解,该公司的业务模式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获取相关领域数据资料、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并通过销售分析报告实现经营收入。在通过网络获取相关数据资料的过程中,涉嫌使用了爬虫等非法手段。在了解该种业务模式之后,辩护律师得出初步判断:鉴于侦查阶段难以阅卷分析证据,该案如果想要根本否定不存在任何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恐怕难以做到。考虑到A在公司中的地位,应当着重从犯罪与A无关的角度,争取把A从共同犯罪中剥离。

确定了侦查阶段辩护的方向后,辩护律师多次会见A,反复与A沟通其在公司的工作状况。在此过程中,A提到自己由于身体原因,去公司较少,而且被公司其他几个股东排挤,自己的工作只是对相关的数据进行分析,对数据的来源并不清楚,也并未参与数据的获取。针对上述情况,辩护律师让A认真思考如何可以证明自己被其他股东排挤。在反复与A交流后,A回忆起自己和朋友有通过微信就此进行交流,或许可以证明。

辩护律师立即就此开展工作,并成功联系到了A的朋友B,及时查看了B手机中与A的聊天记录,从中找到了在案发之前A向B提起其他股东背着自己商量公司事务的情况。对这一关键证据,辩护律师及时进行固定,形成书面说明和分析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又及时调取了证明A身体状况的有关诊断证明,与前述微信聊天记录、分析意见等形成了一套证明A未参与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

二、及时、反复与办案人员认真沟通意见,是辩护成功的关键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有黄金37天之说。如果在此期间不能争取到取保候审,案件的后续辩护在客观上难度将会加大。在37天之内,充分会见沟通、搜集调取证据、与侦查人员沟通、与检察机关沟通,工作量很大,时间紧张,必须争分夺秒。

辩护律师在取得可以证明A未参与实施犯罪的证据材料后,首先想到的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案件能够不报请批准逮捕。在实践中,侦查机关不报请批准逮捕即取保候审的情况相对较少,但机会还是存在的,只要有一线机会,就必须全力争取。本案中,在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侦查人员、并与侦查人员交流意见的过程中,律师感觉到侦查人员对待案件的态度是认真和慎重的,侦查人员同时告知,案件很快会被报请批准逮捕,建议律师将相关材料同时提交检察机关。

通过与侦查人员沟通,律师感觉到争取取保候审希望是有的,于是每天到检察机关询问案件的进展。在得知案件被报给检察院后的第二天,辩护律师与承办检察官预约沟通案情,沟通的时间定在第三天。之所以如此,是考虑到案件材料刚到检察院,如果不给检察官留出时间了解案件材料,沟通的效果可能会欠佳。

在与检察官面谈之前,律师提前认真做了谈话准备,在面谈时,把关于案件的意见用清晰的逻辑讲述给检察官,并将认真整理准备好的书面意见、附带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提交。检察官听完律师的意见,明确表示自己会去提讯A了解情况。

至此,律师已经预判到,自己的意见对检察官的判断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天之后,结果出来,A被取保候审。

三、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而且存在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以及办案人员秉公办案,是辩护成功的基础

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辩护都能取得无罪的结果。对于刑事案件,不管是刑事律师还是普罗大众都应当清楚认识到,实践中大多数案件的定罪判刑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律师所能做的,只是努力把确实不构成犯罪、而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从程序中拿掉,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尽力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找能够让被告人得以轻判的理由。

本案之所以能够取得成功,根本还是在于案件本身不构成犯罪,律师所做的,只是认真寻找到了能够证明不构成犯罪的证据,如此而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是一个接受委托的律师理应做到的。

当然,本案之所以能够成功辩护,不可否认还有办案人员秉公办案的因素。有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基础,有认真调查取证和积极沟通的律师,但是如果是遇到稀里糊涂、听不进意见的办案人员,案件进展又将不知如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