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深圳对律所平等适用疫情期间公积金优惠政策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律师事务所也担负着用人单位的责任,深圳市人大代表谢兰军近日建议,深圳市住建部门应加强政策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平等适用公积金缴费优惠政策,允许缓交或免交。

律所也担任企业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也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按照企业类别依法纳税,担负着用人单位的责任。虽然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许可证及设立的法律依据有别于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公司法》的规定,但律师事务所应属于市场主体中的特殊类型企业,且是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生存压力较大,这需要政府明确以市场主体相待之,并实施优惠政策覆盖减负。

深圳市人大代表谢兰军认为,律师事务所能与其它市场主体共同平等参与到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明确将律师事务所视为特殊类型企业具有现实意义,也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

深圳应给予律所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国各行各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其中又以中小微企业影响最大。国家相继出台多项扶持政策来支持中小微企业抗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减负效果明显。但这些减免政策未能具体明确律师事务所享受国家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扶持政策。

2020年2月19日,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律师向国家人社部提出了“请人社部明示: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企业减免社保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建议,2020年3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可平等享受该社保减免政策等,即北京市已明确律师事务所可以平等享受中小微企业扶持政策。

为此,谢兰军建议,深圳市住建部门在执行国家一系列减免征收政策时,应主动给予律师事务所与中小微企业的平等地位,加强政策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决定缓交或免交,以平等适用公积金缴费优惠政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