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居間介紹賣淫、嫖娼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本罪,應注意下列問題:


1.構成本罪的關鍵是,行為人須具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行為。

引誘他人賣淫,即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誘餌,勾引、誘使他人從事賣淫活動;容留他人賣淫,即短期、長期或臨時的為他人從事賣淫活動提供場所;介紹他人賣淫,即在賣淫者與嫖娼者之間進行引見、撮合、牽線搭橋、使賣淫嫖娼得以實現。行為人只要具有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
2.本罪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但不能是幼女,否則,應當以引誘幼女賣本淫罪論處。


什麼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什麼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3.本罪為故意犯罪,但行為人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4.本罪與強迫他人賣淫罪區別的關鍵是,賣淫行為本身是否違揹他人的意志。本罪中賣淫行為並不違背被引誘、容留、介紹者的意志,但強迫賣淫罪則是在他人不願意賣淫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逼迫他人賣淫。
5.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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