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裁判要旨

行為人未經他人允許,讓吸食毒品人員在合居套間中歸他人單獨使用的臥室內吸食毒品,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案 情

2014年3月28日,房屋所有權人參木某將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城關花園C區某房屋出租給劉某某,房屋結構為三室一廳。後劉某某將該房屋交由其公司員工居住,其中被告人胡凱與其女友李某住一間,馮某某、劉某各住一間,客廳由三人共同使用。馮某某、劉某未常住,且未對各自所使用的臥室鎖門封閉。2015年12月24日,胡凱、馮某某、劉某外出期間,胡凱女友李某與朋友羅某在所居住的臥室內聊天。期間,與胡凱、馮某某、劉某三人均相識的季某、羅某男友黃某及湯某某先後來到該房屋並在馮某某使用的臥室內閒談。當日20時許,胡凱回到該房屋後,在馮某某所使用的臥室內拿出季某先前讓胡凱存放於該房屋的毒品,與季某、黃某、湯某某三人一起吸食。隨後,前來抓捕運輸毒品嫌疑人季某的偵查人員當場抓獲上述四人。經檢驗,胡凱、季某、黃某及湯某某四人的尿檢中均檢出甲基安非他明成分。

裁 判

2016年6月2日,拉薩市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城關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1月18日,城關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胡凱未經馮某某的允許可否隨意進入馮某某的房間及胡凱對馮某某的臥室是否有排他性的控制力,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實,故宣告被告人胡凱無罪。宣判後,城關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17年3月28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胡凱的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懲處。故改判胡凱有期徒刑七個月零四天,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在案扣押的吸毒工具予以沒收。現判決已生效。

評 析

本案焦點問題是:行為人未經他人允許,讓吸食毒品人員在合居套間中歸他人單獨使用的臥室內吸食毒品,是否屬於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

1.從立法原意看“容留”的含義

何謂刑法中的“容留”,目前立法、司法解釋及司法解釋性文件均未作出界定。從字面含義看,《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容留是指容納、收留。具體到現行刑法中,容留是指提供場所。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提供場所”存在不同理解。探尋立法原意,無疑是嚴格司法和準確界定特定概念的首要解釋方法。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便利,既促成了吸毒人員吸毒,又幫助他們逃避打擊,更為嚴重的是它是導致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發生的重要因素。正如在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中,沒有買賣,就沒有殺戮。在毒品犯罪中,沒有吸毒,就沒有販賣毒品等上游毒品犯罪,而沒有容留吸毒,就難有吸毒。所以,加大源頭上治理毒品犯罪的力度,將源頭上的誘因行為犯罪化,無疑是治理毒品犯罪的必然抉擇。從立法文件看,立法機關正是基於上述考慮而在1997年刑法中新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於這一立法原意,司法實踐中對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的含義,理應作擴大解釋。

2.從懲治毒品犯罪的實踐需要看“容留”的含義

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從2012年7.73%增至2016年的10.54%,其增長幅度是全部刑事案件總體增幅的4.12倍,成為增長最快的刑事案件類型之一。在毒品犯罪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增長尤其顯著。此類案件在全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比例從2012年的10.17%增至2016年的26.22%。全國法院一審審結的容留他人吸毒案2007年為878件,2012年7761件,2016年30819件,最近5年間增長2.97倍,10年間增長34.1倍。面對毒品犯罪特別是容留他人吸毒罪如此大幅增長的嚴峻形勢,為有效治理毒品犯罪,有必要加大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打擊力度,對容留他人吸毒罪中的“容留”的含義作擴大解釋。

3.“容留”的應有之義

4.對本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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