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學法丨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量刑標準

2018年學法丨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為賣淫者提供賣淫場所,或通過引見等方式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進行撮合介紹的行為構成本罪。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本罪的犯罪對象“他人”不僅指女性,也包括男性。

犯罪客觀方面

引誘:以金錢、物質的報酬或不良生活方式的誘惑為手段,被引誘人可跟從行為人從事賣淫,也可以另行從事賣淫活動。

容留:可為牟取非法利益,也可為其他目的提供固定或不固定的、短期或長期的賣淫場所。

介紹:所謂“拉皮條”,在本無聯繫的賣淫者和嫖娼者之間進行引見、溝通、撮合、提供媒介。其目的可以為牟利,也可為其他目的。

定罪辨析

情節較輕的,或賣淫者自己招攬生意或互相介紹、容留賣淫的,不構成本罪。

對賣淫活動進行具體策劃、領導、指揮和安排的,構成組織賣淫罪

採用暴力、脅迫、虐待等強制手段迫使無賣淫習慣或不願意賣淫的他人賣淫,構成強迫賣淫罪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看家護院充當保鏢、把門放風,收錢管賬等協助行為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引誘不滿14週歲幼女賣淫的,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構成傳播性病罪

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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