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假離婚”不是假離婚

為了規避房市的限購政策,部分家庭選擇先離婚後買房,然後再復婚,這種方式低成本的解決了購房問題。當然在他們心裡都認為這離婚是假的,感情好不在乎形式,真的是這樣嗎?

接到過這樣的一個諮詢,男方打電話給我:

“胡律師,我老婆跟別人同居,我能不能告她重婚?”

“說說具體情況?”

“我們為了買房子,商量好的辦個假離婚,結果辦完後,有另外一個男的追她,她就跟那人好上了”

“你們已經辦完離婚手續了?”

“辦完了,但是我們是假離婚,不是真的!”

“你所說的離婚是辦的假證,還是去民政局辦理的?”

“在民政局辦的,但是是假的,我們不是真想離婚!現在她跟別人同居,我想告她,可以嗎?”

“不可以,因為你們在民政局辦完離婚後,你們之間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她跟誰談戀愛是她的自由,你無權干涉的。”

“……”

慎重!“假離婚”不是假離婚


我很同情這個當事人,但法律不是兒戲,只要雙方自願到民政局或法院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法律上就視為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

類似的諮詢案例並不少,人們選擇“假離婚”這種方式規避國家政策,但往往忽視了“假離婚”隱含的三方面風險:一是感情破裂;二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不公;三是引起子女撫養權糾紛。

有的夫妻自作聰明地在“假離婚”前先達成書面復婚協議,約定達到某一目的後雙方必須復婚。如果一方不同意復婚的話,另一方主張按該協議強制要求對方復婚。但由於離婚是雙方自願解除雙方之間的人身關係,若強迫一方復婚,與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婚姻自由原則相悖,所以復婚協議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也有在“假離婚”後一方不同意復婚時,另一方向民政部門或法院申請撤銷離婚證。但根據我國現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以雙方並非真實意思表示而申請民政局撤銷離婚證沒有法律依據。解除婚姻關係是解除雙方之間人身關係的行為,具有較強的不可逆性,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自願登記離婚,則該項訴求也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由於“假離婚”時,很多人當事人主觀上總認為是假的,所以對財產處分問題並沒有認真考慮,或者離婚時對財產未做處分,弄假成真後引發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或者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明顯對一方不利的處分,事後,不利一方以並非真實意思表示為由向法院起訴撤銷離婚協議中對於財產的約定,但很難獲得支持;還有就是“假離婚”時,往往對子女撫養及撫養費的問題沒有考慮和約定 ,可能導致真離婚後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後患。

夫妻同心,其利斷金,奉勸天下恩愛的夫妻們,切不可為一時利益,拿感情婚姻當兒戲!

胡秀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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