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的三個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

那麼公安機關立案的條件是什麼呢?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斷。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例如,無責任能力人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或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及履行有益於社會的業務上的行為

3、屬於自己管轄: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不能立案。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立案的三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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