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近日,兴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四家达成共识,共同签订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文件。


兴业县公检法司四家联合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紧紧围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考司法实践中先进做法,提出了具体、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并紧密结合公、检、法、司各自职能,强化程序衔接,加强协调配合,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提供了规范化、制度化保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适用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且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不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等不宜适用情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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