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這些職業


有“案底”的人不能從事這些職業

筆者在辦理刑事案件的時候經常遇到來自於當事人及其家屬的追問,有了“案底”之後會有怎樣的影響,會不會影響到子女升學、就業。筆者在此做集中解答。

“案底”即犯罪記錄,是指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我國《刑法》第一百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如果本人有“案底”,則不能從事這些職業:

1.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三)被開除公職的;(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入伍(包括軍校、警校招生)。《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3.事業單位。包括教師、醫生等職業。

4.法律行業。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陪審員、公證員、律師等。

5.其他行業。主要包括需要持有資格證的行業,如註冊會計師、證券從業人員等。

如果本人有“案底”,則子女不能從事這些職業(具體看政審要求,以下僅供參考):

1.公務員:直系親屬如果有判處死刑的情況,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麼刑罰)、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

2.入伍: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係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3.警校軍校:直系親屬和關係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直系親屬和關係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幹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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