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徵收法規彙編-企業所得稅


核定徵收法規彙編-企業所得稅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四十四條 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一百一十五條 稅務機關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核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採用下列方法:

(一)參照同類或者類似企業的利潤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業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關聯企業集團整體利潤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業對稅務機關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後,調整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③《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30號)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對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核定應稅所得率或者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應稅所得率:

(一)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的;

(二)能正確核算(查實)成本費用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查實)收入總額的;

(三)通過合理方法,能計算和推定納稅人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總額的。

納稅人不屬於以上情形的,核定其應納所得稅額。

第五條 稅務機關採用下列方法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應稅收入額或成本費用支出額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採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的,可以同時採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採用兩種以上方法測算的應納稅額不一致時,可按測算的應納稅額從高核定。

第六條 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或: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

第七條 實行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主營項目應為納稅人所有經營項目中,收入總額或者成本(費用)支出額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動力數量所佔比重最大的項目。

第八條 應稅所得率按下表規定的幅度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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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

第一條 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彙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鑑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對上述規定之外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不得違規擴大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對其中達不到查賬徵收條件的企業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促使其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達到查賬徵收條件後要及時轉為查賬徵收。

  第二條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

  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

⑤《關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27號)

第一條專門從事股權(股票)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得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取得的轉讓股權(股票)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業務)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若主營項目(業務)發生變化,應在當年彙算清繳時,按照變化後的主營項目(業務)重新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徵稅。

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修改)

第七條對賬簿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成本費用,以及無法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據實申報的代表機構,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兩種方式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適用於能夠準確反映經費支出但不能準確反映收入或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

  1.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2.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包括:在中國境內、外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福利費、物品採購費(包括汽車、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通訊費、差旅費、房租、設備租賃費、交通費、交際費、其他費用等。

  (1)購置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機構設立時或者搬遷等原因所發生的裝修費支出,應在發生時一次性作為經費支出額換算收入計稅。

  (2)利息收入不得衝抵經費支出額;發生的交際應酬費,以實際發生數額計入經費支出額。

  (3)以貨幣形式用於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於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

  (4)其他費用包括:為總機構從中國境內購買樣品所支付的樣品費和運輸費用;國外樣品運往中國發生的中國境內的倉儲費用、報關費用;總機構人員來華訪問聘用翻譯的費用;總機構為中國某個項目投標由代表機構支付的購買標書的費用,等等。

  (二)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可以準確反映收入但不能準確反映成本費用的代表機構。計算公式: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核定利潤率×企業所得稅稅率。

  第八條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於15%。採取核定徵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8號修改)

第四條非居民企業因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準確計算並據實申報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採取以下方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按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收入或通過合理方法推定收入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成本費用,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經稅務機關核定的利潤率

  (三)按經費支出換算收入核定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能夠正確核算經費支出總額,但不能正確核算收入總額和成本費用的非居民企業。計算公式:

應納稅所得額=本期經費支出額/(1-核定利潤率)×核定利潤率

  第五條稅務機關可按照以下標準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利潤率:

  (一)從事承包工程作業、設計和諮詢勞務的,利潤率為15%-30%;

  (二)從事管理服務的,利潤率為30%-50%;

  (三)從事其他勞務或勞務以外經營活動的,利潤率不低於15%。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非居民企業的實際利潤率明顯高於上述標準的,可以按照比上述標準更高的利潤率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非居民企業與中國居民企業簽訂機器設備或貨物銷售合同,同時提供設備安裝、裝配、技術培訓、指導、監督服務等勞務,其銷售貨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勞務服務收費金額,或者計價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相同或相近業務的計價標準核定勞務收入。無參照標準的,以不低於銷售貨物合同總價款的10%為原則,確定非居民企業的勞務收入。

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8號公告)

第八條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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