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實行合同制,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合同制,黨政機關公務員崗位試行聘用制公務員,這是目前這三類用人單位真正實施的管理方式。
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獲得最大利潤為出發點。在企業中,員工付出勞動,獲得報酬,多勞多得,按勞分配。企業盈利能力好,發展前景好,員工的待遇就穩定,對員工的吸引力就強。反之,如果經營困難,必然影響到員工的工資待遇,對人才的吸引力就小,招工就難。在市場競爭中,企業和員工都是自由的,也是相互選擇、相互需要的,安全按照《勞動合同法》辦事,各自享受自己的權利,承擔自己的義務。
事業單位實行全員聘用制,也是實行合同制管理。可是,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合同制不一樣,事業單位的合同制,更多的是為了適應崗位管理責任制,簽訂聘用合同,更多的是為了規定崗位對應的權利和責任。事業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並不完完全全交由《勞動合同法》約束。事業人員管理,有專門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條例》,而不是直接適用《勞動合同法》。事業人員的聘用合同實行至今,並沒有完全按合同執行,到期也是自動續簽。事業人員除非有嚴重失誤,對公私財物造成重大損失,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觸犯法律法規,才會被終結聘用合同,辭退或者開除公職。事業人員並沒有按照聘用合同規定,到期不續簽,直接辭退,依然是鐵飯碗。將來也許不是,但現在還是。
公務員實行聘用制,目前也只是在山西、深圳等地實行試點改革。在一些專業性較強的有特殊需求公務員崗位,或者輔助性公務員崗位,試行聘用制公務員。聘用制公務員實行合同制管理,在合同期間,與公務員待遇相同,合同期結束後,自行離職。如果想留任,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續簽合同。如果想進體制內成為正式的公務員,必須通過公考才有可能。聘用制公務員不參與公務員的職級晉升、調任等,其崗位、工資待遇等,全部由合同約定,按合同執行。
將來,公務員實行合同制的可能性是有,但是會無限期推遲,進展也會十分緩慢。這是因為,公務員承擔的職能,是監督與管理,是行政權利和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承擔公益服務職能,可以推向市場,交由社會承擔。但行政權利卻不能簡單推向社會。目前正在改革的行政執法機構,也是完全清退臨時工、合同工,甚至工勤人員也不能參與執法,這從側面也揭示出,公務員管理暫時還不能實行聘用制管理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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