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10个"依法严惩"

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要依法严惩这10类违法犯罪!这10个"依法严惩"包括什么内容?

一 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确诊、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 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

疫情期间10个


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三 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符合《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四 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

囤积居奇,哄抬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物价,牟取暴力。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五 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胡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务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聚众哄抢公私财务,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268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六 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七 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409条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八 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117条、119条第1款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九 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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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十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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